仲裁代理
字数 620 2025-11-14 03:29:03
仲裁代理
一、基本概念
仲裁代理指在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代为参与仲裁活动的制度。代理人的权限包括提交材料、出席庭审、发表意见、签署文书等,其行为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二、代理人的资格与范围
- 资格要求:代理人通常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法律规定的禁止情形(如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 人员范围:包括执业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工作人员、经仲裁庭许可的其他公民。不同仲裁机构的规则可能对非律师代理有额外限制。
三、授权委托的必要形式
当事人须向仲裁庭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明确代理权限(如一般代理或特别授权)。特别授权需具体列明和解、承认/放弃仲裁请求等特殊权限,否则代理人无权处分实体权利。
四、代理权的行使与限制
- 权限边界:代理人不得超越授权范围,如未经特别授权达成的和解协议可能无效。
- 共同代理:多名代理人时需协调意见,若意见冲突,仲裁庭可要求当事人明确最终立场。
- 代理权终止:当事人可随时撤销委托,但需书面通知仲裁庭;代理人也可辞任,但不得损害当事人利益。
五、特殊情形的处理
- 涉外仲裁代理:外国当事人常需委托中国执业律师,但部分仲裁机构允许外国律师以“法律顾问”身份参与(需提前备案)。
- 代理权限争议:若对方对代理人权限提出异议,仲裁庭有权审查委托书并作出决定。
六、法律后果与责任
代理人的过失(如逾期举证)可能导致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若代理人滥用权限(如恶意拖延程序),仲裁庭可予以训诫或限制其参与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