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中的管辖异议
字数 1161 2025-11-14 03:44:42
劳动争议仲裁中的管辖异议
第一步:管辖异议的基本概念
管辖异议,是指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一方当事人(通常是被申请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的、主张该仲裁委员会对当前案件没有管辖权,案件应由其他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审理的书面意见。提出管辖异议是当事人的一项程序性权利,目的在于纠正仲裁管辖的错误,保障案件由正确的仲裁机构审理。
第二步:提出管辖异议的法定事由
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主要事由包括:
- 地域管辖错误:例如,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均不在受理案件的仲裁委员会所在地。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 级别管辖错误:某些地区可能根据案件争议金额、复杂程度等因素,对不同级别的仲裁委员会(如区级、市级)的管辖范围有内部规定。若案件不属于受理仲裁委员会的级别管辖范围,可提出异议。
- 违反专门管辖规定:例如,法律、法规规定某些特定类型的劳动争议(如涉及特定行业、特定人群)应由特定的仲裁机构管辖,而受理案件的机构不符合该规定。
第三步:提出管辖异议的时限与形式
- 时限: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具体来说,通常是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即答辩期内)提出。超过此期限未提出,视为放弃异议权,认可该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
- 形式: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即提交《管辖异议申请书》,明确陈述异议的事实和理由,并附上相关证据。口头提出无效。
第四步:仲裁委员会对管辖异议的处理
仲裁委员会收到管辖异议申请后,将进行审查:
- 审查:仲裁委员会将审查异议理由是否成立,主要依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法律规定。
- 处理结果:
- 异议成立: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 异议不成立: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驳回当事人的管辖异议申请,案件继续由该仲裁委员会审理。
- 决定的效力:对于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关于管辖异议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单独就该决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如果对决定不服,可以在仲裁裁决作出后,就该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将“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作为请求法院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之一。
第五步:逾期提出或未提出管辖异议的法律后果
如果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异议,或者虽然提出但被仲裁委员会驳回后继续参加仲裁程序(如提交证据、参加庭审、进行辩论),则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 视为承认管辖权:该当事人丧失了再以同一理由就管辖权问题提出异议的权利。
- 程序继续进行:仲裁程序将正常进行,直至作出裁决。当事人不得在后续的诉讼程序中,以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为由主张仲裁程序违法,除非该管辖错误严重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