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用预交
字数 1202 2025-11-14 03:55:04
诉讼费用预交
第一步:基本概念与性质
诉讼费用预交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或申请特定诉讼程序时,根据法律规定,预先向法院缴纳一定数额款项的行为。这笔款项主要用于覆盖案件审理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成本,如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等。其核心性质是预付款,而非罚款或税收。预交的义务人是提起诉讼或申请的当事人,通常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申请人等预先承担。
第二步:法律依据与主要类型
我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是主要法律依据。预交的费用主要分为两大类:
- 案件受理费:当事人提起诉讼时,为启动司法程序而预交的费用。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价额按比例分段累计交纳;非财产案件(如离婚、人格权纠纷)则按件定额交纳。
- 申请费:当事人申请法院采取特定诉讼行为时预交的费用。例如: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支付令、申请公示催告、申请破产、申请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等。
第三步:预交的标准与计算
计算规则由《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明确规定。
- 财产案件受理费:根据诉讼标的额计算。例如,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以此类推,标的额越高,计算比例逐段降低。
- 非财产案件受理费:如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部分另行按规定计算;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
- 申请费:如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保全财产的金额或价额按比例交纳,但有上限。申请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仲裁裁决等,同样按执行金额或价额的比例交纳。
第四步:预交的程序与后果
- 程序:人民法院在向当事人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或申请通知书时,会一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明确告知应交纳的费用金额、期限和账户。当事人应在收到通知次日起7日内完成交纳。
- 未按期预交的后果:这是关键环节。如果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法院将按当事人自动撤回起诉、上诉或申请处理。例如,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视为撤诉;上诉人未预交上诉费,视为未上诉。这一规定旨在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确保司法资源的有效利用。
第五步:预交费用的最终处理——结算与退费
预交的诉讼费用并非最终由法院收取,其最终承担方需根据案件审理结果来确定,遵循“败诉方承担”的基本原则。
- 结算:案件审结后,人民法院会在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中明确诉讼费用的负担。例如,判决被告败诉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 退费:预交费用的当事人(通常是原告或上诉人)如果胜诉,其预交的费用应由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如果败诉方不主动支付,胜诉方可以依据生效裁判文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法院也会直接办理退费手续,例如调解结案或当事人申请撤诉被准许的案件,会减半退还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