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豁免
字数 1268 2025-11-09 05:13:33

国家豁免

  1. 基本概念
    国家豁免,通常也称为“国家主权豁免”或“外交豁免”,是国际公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其核心含义是:一个国家及其财产不受其他国家法院的管辖。通俗地讲,就是你不能在A国的法院起诉B国政府。这源于“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这一古老法律格言,即主权国家都是平等的,一个平等者不能对另一个平等者行使权力。

  2. 理论基础:绝对豁免论与限制豁免论
    关于国家豁免的范围,国际社会主要经历了两种理论的演变:

    • 绝对豁免论:这是早期的传统观点。该理论认为,凡是国家行为,不论其性质是公法行为(如签订条约、征兵)还是私法行为(如商业采购、投资),都享有豁免权。只要被告是国家本身,外国法院就无权审理。
    • 限制豁免论:这是现代的主流观点。该理论认为,国家行为应区分为“主权行为”(或称“统治权行为”)和“商业行为”(或称“管理权行为”)。只有主权行为(如外交、国防)才享有豁免,而国家作为平等主体参与的普通商业行为(如购买粮食、租赁房屋)则不享有豁免,可以在外国法院被起诉。这一转变是因为国家越来越多地参与国际商业活动,若其商业行为也享有豁免,对与之交易的私人公司而言极不公平。
  3. 豁免的主体
    享有豁免权的主体主要包括:

    • 国家本身:包括中央政府和各组成部分(如部委、地方政府)。
    • 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如总统、总理、国王等。
    • 外交代表机构及其人员:如大使馆、大使、外交官。
    • 常驻国际组织代表
    • 国家财产:包括使馆馆舍、军事设施、用于政府公务的船舶和飞机、中央银行财产等。
  4. 豁免的例外情形(限制豁免论下的具体应用)
    根据限制豁免论,在以下情形中,国家不得援引豁免:

    • 商业交易:国家与外国自然人或法人签订的货物或服务贸易合同、贷款合同等。
    • 雇佣合同:与在法院地国工作的个人签订的雇佣合同,但特定职位(如外交、领事人员)除外。
    • 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因国家在法院地国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如交通事故、产品质量责任)。
    • 财产的所有、占有和使用:涉及位于法院地国的不动产或其他财产的权利和义务。
    • 知识产权:关于在法院地国受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诉讼。
    • 仲裁:国家已书面同意将争端提交仲裁,则关于该仲裁协议的有效性、解释、适用或仲裁裁决的执行等诉讼,不得援引豁免。
  5. 豁免的放弃
    国家豁免并非一项绝对的、不可放弃的权利。国家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明示或默示地放弃豁免:

    • 明示放弃:在国际条约、书面合同或法院地国的声明中明确表示不主张豁免。
    • 默示放弃:国家主动在外国法院提起诉讼或介入诉讼实体问题的答辩,即被视为放弃了豁免权。但仅仅出庭主张豁免权不构成放弃。
  6. 中国的立场与实践
    中国长期以来坚持绝对豁免论。但近年来,其立场和实践展现出向限制豁免论靠拢的趋势。例如,中国在涉及商业交易的案件中,开始区分国家行为与商业行为。2005年,中国签署了《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该公约尚未生效),该公约采纳了限制豁免原则,表明了中国融入国际主流做法的意愿。但在立法层面,中国尚未出台专门的《国家豁免法》,相关实践仍在发展中。

国家豁免 基本概念 国家豁免,通常也称为“国家主权豁免”或“外交豁免”,是国际公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其核心含义是: 一个国家及其财产不受其他国家法院的管辖 。通俗地讲,就是你不能在A国的法院起诉B国政府。这源于“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这一古老法律格言,即主权国家都是平等的,一个平等者不能对另一个平等者行使权力。 理论基础:绝对豁免论与限制豁免论 关于国家豁免的范围,国际社会主要经历了两种理论的演变: 绝对豁免论 :这是早期的传统观点。该理论认为,凡是国家行为,不论其性质是公法行为(如签订条约、征兵)还是私法行为(如商业采购、投资),都享有豁免权。只要被告是国家本身,外国法院就无权审理。 限制豁免论 :这是现代的主流观点。该理论认为,国家行为应区分为“主权行为”(或称“统治权行为”)和“商业行为”(或称“管理权行为”)。只有主权行为(如外交、国防)才享有豁免,而国家作为平等主体参与的普通商业行为(如购买粮食、租赁房屋)则不享有豁免,可以在外国法院被起诉。这一转变是因为国家越来越多地参与国际商业活动,若其商业行为也享有豁免,对与之交易的私人公司而言极不公平。 豁免的主体 享有豁免权的主体主要包括: 国家本身 :包括中央政府和各组成部分(如部委、地方政府)。 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 :如总统、总理、国王等。 外交代表机构及其人员 :如大使馆、大使、外交官。 常驻国际组织代表 。 国家财产 :包括使馆馆舍、军事设施、用于政府公务的船舶和飞机、中央银行财产等。 豁免的例外情形(限制豁免论下的具体应用) 根据限制豁免论,在以下情形中,国家不得援引豁免: 商业交易 :国家与外国自然人或法人签订的货物或服务贸易合同、贷款合同等。 雇佣合同 :与在法院地国工作的个人签订的雇佣合同,但特定职位(如外交、领事人员)除外。 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 :因国家在法院地国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如交通事故、产品质量责任)。 财产的所有、占有和使用 :涉及位于法院地国的不动产或其他财产的权利和义务。 知识产权 :关于在法院地国受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诉讼。 仲裁 :国家已书面同意将争端提交仲裁,则关于该仲裁协议的有效性、解释、适用或仲裁裁决的执行等诉讼,不得援引豁免。 豁免的放弃 国家豁免并非一项绝对的、不可放弃的权利。国家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明示或默示地放弃豁免: 明示放弃 :在国际条约、书面合同或法院地国的声明中明确表示不主张豁免。 默示放弃 :国家主动在外国法院提起诉讼或介入诉讼实体问题的答辩,即被视为放弃了豁免权。但仅仅出庭主张豁免权不构成放弃。 中国的立场与实践 中国长期以来坚持绝对豁免论。但近年来,其立场和实践展现出向限制豁免论靠拢的趋势。例如,中国在涉及商业交易的案件中,开始区分国家行为与商业行为。2005年,中国签署了《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该公约尚未生效),该公约采纳了限制豁免原则,表明了中国融入国际主流做法的意愿。但在立法层面,中国尚未出台专门的《国家豁免法》,相关实践仍在发展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