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
字数 877 2025-11-14 09:58:32
提存
第一步:概念与性质
提存是指因债权人原因导致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时,债务人将标的物交付给法定提存机关(通常为公证机构),从而消灭债务的制度。其法律性质是:
- 债务清偿行为:债务人通过向第三方提存机关履行来替代向债权人直接履行。
- 免责行为:自提存有效成立时起,债务人的债务消灭,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转移给债权人。
第二步:适用情形(法定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的,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如债权人明确表示拒绝接收履行。
- 债权人下落不明:如债权人地址变更未通知、失踪等无法联系的情况。
- 债权人死亡/终止后未确定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债权主体不明确导致债务人无法履行。
-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担保物权中质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出质人提前清偿债务的请求。
第三步:提存程序与规则
- 提存机关:通常为债务履行地的公证机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提存标的:必须是适于提存的物(如货币、有体物);不宜提存或费用过高的,债务人可申请拍卖/变卖标的物后提存价款。
- 通知义务:除下落不明外,债务人应在提存后及时通知债权人或其继承人/管理人。
- 费用承担: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但债权人在领取提存物时需先行支付。
第四步:法律效力
- 债务消灭:提存成立后,主债务及从债务(如利息、违约金)一并消灭。
- 风险转移: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毁损、灭失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 提存物取回权:债权人在提存后可随时领取提存物,但以下情形除外:
- 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
- 债权人向提存机关书面表示放弃领取权。
- 特殊规则:债权人5年内不领取提存物,提存物在扣除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第五步:实务要点
- 证据保存:债务人应保留债权人拒绝受领、下落不明的证据(如书面通知、送达证明)。
- 提存与抗辩权:若债务未届清偿期,但债权人拒绝受领或下落不明的,债务人可通过提存提前履行以消灭债务。
- 救济途径:若提存机关不当拒绝提存,可提起行政诉讼;若对提存物归属有争议,可通过民事诉讼确认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