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核定权
字数 1077 2025-11-14 10:03:43
税收核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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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
税收核定权是指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在纳税人未申报、申报不实或存在其他法定情形时,依据职权对纳税人的应纳税额进行核定、确认和征收的权力。它是税收征管程序中一项核心的行政权力,是确保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的重要保障。 -
行使税收核定权的法定情形
税务机关并非可以随意行使核定权,其启动必须基于法律明确规定的特定情形。主要包括:- 依法可以不设置账簿的:如部分规模小的个体工商户。
- 依法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 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 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 发生纳税义务,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 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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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核定的主要方法
在符合法定情形后,税务机关需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使用合理的核定方法。常用方法有:- 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 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 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 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税务机关在采用上述方法时,可能同时使用两种以上方法,并会说明选用方法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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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税收核定权的程序性要求
为保障纳税人权益,防止权力滥用,行使核定权必须遵循严格的法定程序:- 调查取证:税务机关必须收集能够证明核定必要性(即符合上述法定情形)以及作为核定依据的证据材料。
- 告知与听证(如适用):在作出重大的核定决定前,应告知纳税人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告知其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 作出核定决定:税务机关应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将核定的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缴纳期限等内容书面告知纳税人。
- 救济途径告知:在通知书中必须明确告知纳税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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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核定权的法律性质与约束
税收核定权本质上是一种行政裁量权,但其行使并非不受限制。- 合法性原则:必须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针对法定情形,依照法定程序行使。
- 合理性原则(比例原则):核定的结果应当合理,与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情况相当,不能显失公平。当有多种核定方法时,应选择对纳税人权益侵害最小的方式。
- 举证责任:税务机关主张行使核定权,负有对“存在法定核定情形”以及“核定结果的合理性”的举证责任。
- 司法审查:纳税人对核定结果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由复议机关或法院对税务机关行使核定权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全面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