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的撤销与注销的区别
字数 1175 2025-11-14 10:56:25
行政许可的撤销与注销的区别
第一步:基本概念区分
行政许可的撤销与注销是两种不同的法律程序,其核心区别在于原因和性质。
- 撤销:指因行政许可决定在作出时就存在违法情形(如申请人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许可,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作出许可),由行政机关依法取消该许可的效力。其本质是纠正一个自始就存在瑕疵的、违法的行政许可决定。
- 注销:指行政许可由于某些非违法性的事实或期限已至而自然失效后,行政机关依法办理的一种手续,以公示该许可在法律上已不复存在。其本质是对一个已经失效的许可进行“销户”登记。
第二步:触发原因(事由)的对比
两者的根本不同体现在导致其发生的事由上。
- 撤销的法定事由(基于许可决定的初始瑕疵):
-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许可决定。
- 行政机关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
- 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
- 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
- 申请人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
- 注销的法定事由(基于许可效力的后续终止):
- 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 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许可,该公民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
- 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 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注意:撤销、吊销是导致注销的原因之一)。
- 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三步:法律性质与后果的深入辨析
这是理解两者区别的关键。
- 撤销的法律性质与后果:
- 性质:是一种行政处罚或行政纠错行为。它意味着该许可从批准的那一刻起就是错误的。
- 溯及力:通常具有溯及力,即许可自始无效。因此,基于该违法许可获得的利益可能不受法律保护。
- 赔偿责任:如果撤销是因行政机关的过错所致,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如果撤销是因相对人的过错(如欺诈)所致,其基于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且可能被追究责任。
- 注销的法律性质与后果:
- 性质:是一种程序性的事实行为。它本身不对许可的合法性进行评价,只是对许可已经失效这一事实进行确认和公示。
- 溯及力:不具有溯及力。它只向未来发生效力,从注销之日起,许可效力消灭,但此前的许可效力是合法的。
- 赔偿责任:注销本身一般不直接产生赔偿问题,因为它只是对既定事实的确认。
第四步:形象概括与总结
可以将两者的关系概括为:
- 撤销是“纠错”,否定的是许可的“合法性”,解决的是“这个许可从一开始就不该发”的问题。
- 注销是“销户”,确认的是许可的“终结状态”,解决的是“这个许可已经结束了,需要办个手续告知大家”的问题。
一个行政许可可能先被撤销(因为发现它是违法取得的),然后行政机关再为其办理注销手续。撤销是导致注销的常见原因之一。简单来说,撤销关乎“对错”,注销关乎“存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