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调解
字数 1411 2025-11-14 12:15:14
行政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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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
行政调解,是指由行政机关主持,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说服、疏导、教育等方法,促使争议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以解决有关争议的活动。其核心特征在于:第一,主持者是行政机关;第二,调解的对象是与行政管理活动相关的民事纠纷或部分行政争议(如行政赔偿、补偿争议);第三,以当事人自愿为基础,不能强制调解。 -
法律性质与定位
行政调解属于一种非强制性的行政事实行为,而非行政法律行为。这意味着,行政机关在调解中扮演的是中立第三方的角色,其行为目的在于促成和解,并不运用行政权力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强制性的处分。因此,达成的调解协议本身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除非经过特定司法确认程序),其效力主要依赖于当事人的自觉履行。 -
主要类型
根据所调解争议的性质,行政调解主要分为两类:- 对民事纠纷的调解:这是最常见的一种。例如,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进行的调解;市场监管部门对消费者权益争议进行的调解;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争议进行的调解。
- 对行政争议的调解:主要针对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之间的特定争议。例如,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中,对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纠纷进行的调解。这种调解通常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如《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了行政赔偿、补偿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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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原则
行政调解必须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自愿原则:是否申请调解、是否接受调解方案、是否达成协议,均须由当事人自主决定。行政机关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
- 合法原则:调解的内容和程序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 公平公正原则:行政机关作为主持人,必须保持中立,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不偏袒任何一方。
- 保密原则:除涉及公共利益或法律另有规定外,调解过程一般不公开,调解员负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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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程序
一个规范的行政调解通常包含以下步骤:- 申请与受理:由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行政机关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且属于自身管辖范围的,予以受理。
- 调查核实:调解人员听取当事人陈述,查阅相关证据材料,必要时可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以查明事实、分清责任。
- 调解进行: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调解人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宣讲法律政策,引导双方互谅互让,提出解决方案。
- 达成协议:经协商一致,制作行政调解协议书,载明争议事项、协议内容和履行方式等,由双方当事人、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
- 调解终结:若调解成功,协议送达当事人;若调解不成或当事人拒绝调解,则终止调解,并告知当事人可通过其他法定途径(如仲裁、诉讼)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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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协议的效力与救济
这是理解行政调解的关键点。如前所述,行政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另一方不能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救济途径通常为:- 就原争议事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
- 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法院审查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即被赋予强制执行力。
行政调解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高效、便捷、成本低、利于修复社会关系等优点,在现代行政管理中发挥着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