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临时措施
字数 1115 2025-11-09 05:39:47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临时措施
第一步:临时措施的基本概念与目的
临时措施,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也称为保全措施或初步命令,是指仲裁庭或法院在仲裁程序最终裁决作出之前,应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就争议事项发出的具有临时约束力的命令或裁定。其核心目的不是解决案件的实体争议,而是为了维持现状、防止不可挽回的损失、保全证据或财产,从而确保未来仲裁裁决能够有效执行,维护仲裁程序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二步:临时措施的主要类型
根据其目的,临时措施主要可分为以下几类:
- 财产保全措施:为防止一方当事人在仲裁期间转移或隐匿资产,导致胜诉方最终无法获得赔偿,而命令冻结、查封或扣押相关财产的措施。
- 行为保全措施:命令一方当事人为或不为特定行为。例如,禁止一方继续生产或销售涉嫌侵权的产品,或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中的某项义务以维持现状。
- 证据保全措施:为防止关键证据灭失、毁损或日后难以取得,而命令对证据进行封存、登记或提前固定的措施。
第三步:有权发布临时措施的机构
这是一个关键且复杂的环节,涉及仲裁庭与国内法院的管辖权划分:
- 仲裁庭:根据大多数现代仲裁法(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和仲裁规则(如ICC、SIAC规则),仲裁庭有权发布针对争议当事方的临时措施。一旦仲裁庭组成,这通常是当事人的首选。
- 国内法院:在仲裁庭组成之前,或当临时措施需要强制执行力时(例如,需要冻结银行账户或查封不动产),当事人必须向有管辖权的国内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发布的措施具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各国法律通常允许法院在仲裁程序进行中提供此种支持。
第四步:临时措施的承认与执行
仲裁庭发布的临时措施本身不具有直接的强制执行力,其效力依赖于当事人的自愿遵守。如果一方不遵守,另一方需要寻求法院的帮助。国际上,《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2006年修订版)为临时措施的承认与执行提供了法律框架,许多国家已采纳该框架。据此,符合特定条件的仲裁庭临时措施,可以在本国法院被承认并赋予强制执行力,其程序类似于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
第五步:申请临时措施的条件与考量因素
仲裁庭或法院在决定是否发布临时措施时,不会轻易作出决定,通常会严格审查以下要件:
- 表面证据:申请人初步证明其请求在实体上有合理依据。
- 紧急性与不可弥补的损害:不采取临时措施可能会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即这种损害无法通过最终的金钱赔偿来充分弥补。
- 利益平衡:采取临时措施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不应超过不采取措施给申请人可能造成的损害。
- 担保:为防止申请人滥用权利,仲裁庭或法院通常要求申请人提供适当的财务担保,以弥补可能因错误申请而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