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的补充
字数 760 2025-11-14 13:49:47
仲裁裁决的补充
1. 基本定义
仲裁裁决的补充是指仲裁庭在作出最终裁决后,因裁决存在遗漏当事人请求或事项(如费用承担等)但未实质影响已决事项的情形,根据法定程序对裁决内容进行增补的行为。补充裁决并非修改原裁决,而是对遗漏部分的填补,其效力与原裁决等同。
2. 适用条件
补充裁决的启动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存在明确遗漏:原裁决未处理当事人已在仲裁程序中提出的某项具体请求(例如,主张了损害赔偿但未裁决金额);
- 未超出仲裁协议范围:遗漏事项属于仲裁庭管辖范围,且与原裁决事项直接相关;
- 及时提出申请:当事人通常在收到裁决书后法定期限内(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为30天内)书面提出申请;
- 仲裁庭同意补正:仲裁庭需审查遗漏是否成立,并确认补充裁决不会与原裁决冲突。
3. 程序规则
- 申请阶段:当事人向仲裁庭提交补充裁决申请书,说明遗漏事项、理由及依据,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 审查阶段:仲裁庭需听取双方意见,核实遗漏是否成立,若涉及争议较大可能召开听证会;
- 作出补充裁决:仲裁庭仅就遗漏部分作出裁决,格式与原裁决一致,并注明补充性质;
- 送达与生效:补充裁决送达后与原裁决构成完整裁决,双方需共同履行。
4. 法律效力与限制
- 效力等同原则:补充裁决与原裁决具有同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可据此向法院申请执行;
- 禁止实质修改:补充裁决不得改变原裁决的认定理由或结果(如推翻已认定的责任比例);
- 司法监督:若补充程序违法或超范围,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撤销补充部分。
5. 实践意义
补充裁决制度避免因技术性遗漏导致当事人重新仲裁或诉讼,提升纠纷解决效率,符合仲裁“一裁终局”原则下兼顾公平性的需求。例如,在货物买卖仲裁中,若原裁决支持解除合同但未处理货款返还问题,可通过补充裁决完善救济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