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中的“环境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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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
环境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在环境保护法领域,它特指提起环境侵权诉讼(包括私益诉讼和公益诉讼)所应遵守的法定期限。其核心目的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社会关系和法律秩序的稳定。 -
普通时效期间与起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对于环境侵权诉讼,该三年的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时开始计算。其中,“应当知道”是指根据一般人的认知能力和客观情况,可以推定权利人已经知晓其权利被侵害的事实。 -
特殊规定:最长权利保护期间
法律同时规定了二十年的最长权利保护期间。这意味着,从权利被侵害之日(即损害发生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保护,即使权利人是在第二十年才发现损害和义务人。此规定旨在对普通时效期间进行补充,避免因损害结果潜伏期过长而导致的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 -
时效的中断与中止
诉讼时效并非固定不变,在特定情况下会发生中断或中止。- 中断:在时效期间内,因权利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等法定事由,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事由消除后,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例如,受害人向污染者发送索赔函,即导致时效中断。
- 中止:在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期间暂停计算。待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例如,在诉讼时效即将届满时发生自然灾害,导致通讯交通中断,无法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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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时效的特殊性
对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目前法律并未设定特别的诉讼时效期间。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其不应受普通三年诉讼时效的限制。这是因为公益诉讼保护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其损害往往具有持续性、潜伏性和广泛性,若严格适用三年时效,可能导致重大公共利益无法得到司法救济。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无限期拖延,司法机关会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必要性和诉讼效率进行审查。 -
违反时效规定的法律后果
如果权利人未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且不存在时效中断、中止等法定情形,其将丧失胜诉权。这意味着,法院在审理中若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并经查证属实,将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需要明确,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其起诉权依然存在,法院仍会受理案件,只是在实体审理中不再保护其权利。义务人如自愿履行,其后不得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