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缔约过失责任
字数 776 2025-11-14 16:53:49

合同缔约过失责任

  1. 基本概念
    合同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依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先合同义务,造成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其核心在于,即使合同最终未成立或无效,当事人在缔约阶段也负有诚信义务。

  2. 责任基础与特征
    该责任的法律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其核心特征包括:

    • 法定性:责任由法律直接规定,而非基于有效的合同约定。
    • 过程性:发生在合同缔结磋商阶段,而非合同有效成立之后。
    • 赔偿性:救济的是信赖利益的损失,旨在使受害方恢复到缔约前的财产状态。
  3. 构成要件
    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四个要件:

    • 时间要件:发生于合同订立过程中,即从要约生效开始至合同生效之前。
    • 行为要件:一方当事人实施了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 主观要件: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故意或过失)。
    • 因果与结果要件:对方的信赖利益受到了实际损失,且该损失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 主要类型(法定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和第五百零一条,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行为人根本没有订立合同的真实意图,而是以损害对方利益为目的进行磋商。
    •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即实施欺诈行为。
    • 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例如,未尽必要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 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在缔约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均需承担赔偿责任。
  5. 法律后果与赔偿范围
    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方式是损害赔偿。赔偿的范围是信赖利益损失,具体可包括:

    • 直接财产的减少:如为订立合同所支出的交通费、考察费、咨询费等合理费用。
    • 丧失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所造成的损失:即机会成本的损失。
    • 注意:此赔偿范围原则上不应超过合同有效且得到履行后所能获得的履行利益
合同缔约过失责任 基本概念 合同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依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先合同义务,造成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其核心在于,即使合同最终未成立或无效,当事人在缔约阶段也负有诚信义务。 责任基础与特征 该责任的法律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其核心特征包括: 法定性 :责任由法律直接规定,而非基于有效的合同约定。 过程性 :发生在合同缔结磋商阶段,而非合同有效成立之后。 赔偿性 :救济的是信赖利益的损失,旨在使受害方恢复到缔约前的财产状态。 构成要件 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四个要件: 时间要件 :发生于合同订立过程中,即从要约生效开始至合同生效之前。 行为要件 :一方当事人实施了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主观要件 :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故意或过失)。 因果与结果要件 :对方的信赖利益受到了实际损失,且该损失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主要类型(法定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和第五百零一条,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行为人根本没有订立合同的真实意图,而是以损害对方利益为目的进行磋商。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即实施欺诈行为。 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例如,未尽必要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在缔约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无论合同是否成立,均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后果与赔偿范围 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方式是损害赔偿。赔偿的范围是 信赖利益损失 ,具体可包括: 直接财产的减少 :如为订立合同所支出的交通费、考察费、咨询费等合理费用。 丧失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所造成的损失 :即机会成本的损失。 注意 :此赔偿范围原则上不应超过合同有效且得到履行后所能获得的 履行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