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核定权
字数 780 2025-11-14 16:58:59
税收核定权
第一步:概念与定义
税收核定权是税务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对纳税人的应纳税额进行确认、计算和确定的行政权力。当纳税人申报不实、逾期未申报或税务机关认为申报内容有疑点时,税务机关可主动行使该权力核定税额。其本质是税务机关履行征税职责的保障性权力。
第二步:权力来源与法律依据
该权力源于国家征税权,由《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具体授权。例如,该法规定,对依法可不设账簿、应设未设账簿、擅自销毁账簿或凭证不全难以查账等情况,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这体现了税收行政的公益性和强制性。
第三步:适用情形(启动条件)
税收核定权的行使有严格前提,主要情形包括:
- 依规定可不设置账簿(如个体工商户)。
- 应设账簿但未设置。
- 擅自销毁账簿或拒不提供纳税资料。
- 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残缺,难以查账。
- 发生纳税义务,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责令限期申报后逾期仍不申报。
- 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第四步:核定方法
税务机关需根据不同情况,按以下方法合理核定税额(可选用一种或多种结合):
- 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 按照营业收入或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 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
- 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后三种方法时,若纳税人有异议,应提供相关证据,税务机关经核实后可以调整。
第五步:程序性要求与法律救济
行使权力必须遵循法定程序,保障纳税人权利:
- 调查取证:税务机关需收集可证明核定事实的证据材料。
- 告知与听证:对核定结果有重大影响或数额较大的,应告知纳税人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
- 送达决定: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纳税人。
- 救济途径:纳税人对核定结果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