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法中的保护与安全义务
字数 1317 2025-11-14 18:43:53

国际投资法中的保护与安全义务

  1. 基本概念
    保护与安全义务,又称“充分保护与安全义务”,是国际投资法中对外国投资者提供的一项基本保护标准。其核心含义是,东道国政府有义务在其法律体系和实际执法中,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外国投资免受第三方(如私人个体、公司或其他组织)的暴力或恶意行为的侵害。这项义务关注的焦点是东道国是否提供了有效的预防和救济手段,而非绝对保证投资绝对不受任何损害。

  2. 义务的性质与范围
    该义务并非严格责任。东道国不被要求确保投资绝对安全,而是被要求表现出“应有的勤勉”。这意味着东道国需要像一个正常、审慎的政府那样,采取在当时情况下合理的措施。其范围通常包括:

    • 物理保护:保护投资的有形资产,如工厂、设备,免受暴力破坏、抢劫或侵占。
    • 法律保护:确保司法和执法系统能够有效运作,为投资者遭受的损害提供救济途径,例如及时调查、起诉违法者并提供司法救济。当东道国的法律系统本身失效(如司法不公、执法不力)时,也可能构成违反此义务。
  3. 与“公平与公正待遇”的区别与联系
    这是两个独立但紧密相关的标准。

    • 区别:“公平与公正待遇”更侧重于东道国行为的实质公平性和可预期性,规制的是东道国与投资者之间的直接关系。而“保护与安全义务”最初更侧重于规制东道国与侵害投资的第三方之间的关系,要求东道国履行其警察和司法职能。
    • 联系:在实践中,仲裁庭常将两者一并分析。一个未能提供基本法律和治安保护的国家,其行为往往也同时违反了公平与公正待遇标准。现代仲裁实践有将“保护与安全义务”视为“公平与公正待遇”标准内涵之一的趋势,认为提供稳定的、安全的商业和法律环境是公平公正待遇的应有之义。
  4. 在仲裁实践中的适用标准
    仲裁庭在具体案件中判断东道国是否违反该义务时,通常会审视以下因素:

    • 合理性标准:东道国采取的措施是否是一个合理政府在当时情况下所能采取的?这需要考虑东道国的实际能力、事发地的整体治安状况等。
    • 可预见性:损害事件是否可预见?如果东道国政府已经或应当预见到针对某投资的特定威胁,则其有义务采取更高标准的预防措施。
    • 具体情境:义务的标准不是一成不变的。在政局动荡、社会骚乱等特殊情况下,对东道国“合理性”的要求可能会有所调整,但并非完全免除其义务。东道国仍需证明其已尽最大努力。
    • 因果关系:需要证明东道国未能尽到“应有的勤勉”是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直接原因。
  5. 案例说明与发展趋势
    在著名的Asian Agricultural Products Ltd. v. Republic of Sri Lanka案中,仲裁庭指出,保护与安全义务要求东道国表现出“合理程度的勤勉”,但不应强加“严格责任”或要求其确保“绝对安全”。在Pantechniki S.A. Contractors & Engineers v. Republic of Albania案中,仲裁庭强调,义务的标准是东道国是否提供了其通常维持的治安水平。如果骚乱是普遍的,且政府已采取与其能力相称的措施,则可能不构成违约。发展趋势表明,仲裁庭越来越注重对“法律保护”层面的审查,即东道国司法系统是否能为投资者提供有效救济,已成为判断是否违反该义务的关键。

国际投资法中的保护与安全义务 基本概念 保护与安全义务,又称“充分保护与安全义务”,是国际投资法中对外国投资者提供的一项基本保护标准。其核心含义是,东道国政府有义务在其法律体系和实际执法中,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外国投资免受第三方(如私人个体、公司或其他组织)的暴力或恶意行为的侵害。这项义务关注的焦点是东道国是否提供了有效的预防和救济手段,而非绝对保证投资绝对不受任何损害。 义务的性质与范围 该义务并非严格责任。东道国不被要求确保投资绝对安全,而是被要求表现出“应有的勤勉”。这意味着东道国需要像一个正常、审慎的政府那样,采取在当时情况下合理的措施。其范围通常包括: 物理保护 :保护投资的有形资产,如工厂、设备,免受暴力破坏、抢劫或侵占。 法律保护 :确保司法和执法系统能够有效运作,为投资者遭受的损害提供救济途径,例如及时调查、起诉违法者并提供司法救济。当东道国的法律系统本身失效(如司法不公、执法不力)时,也可能构成违反此义务。 与“公平与公正待遇”的区别与联系 这是两个独立但紧密相关的标准。 区别 :“公平与公正待遇”更侧重于东道国行为的实质公平性和可预期性,规制的是东道国与投资者之间的直接关系。而“保护与安全义务”最初更侧重于规制东道国与侵害投资的第三方之间的关系,要求东道国履行其警察和司法职能。 联系 :在实践中,仲裁庭常将两者一并分析。一个未能提供基本法律和治安保护的国家,其行为往往也同时违反了公平与公正待遇标准。现代仲裁实践有将“保护与安全义务”视为“公平与公正待遇”标准内涵之一的趋势,认为提供稳定的、安全的商业和法律环境是公平公正待遇的应有之义。 在仲裁实践中的适用标准 仲裁庭在具体案件中判断东道国是否违反该义务时,通常会审视以下因素: 合理性标准 :东道国采取的措施是否是一个合理政府在当时情况下所能采取的?这需要考虑东道国的实际能力、事发地的整体治安状况等。 可预见性 :损害事件是否可预见?如果东道国政府已经或应当预见到针对某投资的特定威胁,则其有义务采取更高标准的预防措施。 具体情境 :义务的标准不是一成不变的。在政局动荡、社会骚乱等特殊情况下,对东道国“合理性”的要求可能会有所调整,但并非完全免除其义务。东道国仍需证明其已尽最大努力。 因果关系 :需要证明东道国未能尽到“应有的勤勉”是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直接原因。 案例说明与发展趋势 在著名的 Asian Agricultural Products Ltd. v. Republic of Sri Lanka 案中,仲裁庭指出,保护与安全义务要求东道国表现出“合理程度的勤勉”,但不应强加“严格责任”或要求其确保“绝对安全”。在 Pantechniki S.A. Contractors & Engineers v. Republic of Albania 案中,仲裁庭强调,义务的标准是东道国是否提供了其通常维持的治安水平。如果骚乱是普遍的,且政府已采取与其能力相称的措施,则可能不构成违约。发展趋势表明,仲裁庭越来越注重对“法律保护”层面的审查,即东道国司法系统是否能为投资者提供有效救济,已成为判断是否违反该义务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