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中的外国法内容的确定
字数 1685 2025-11-14 20:28:22
国际私法中的外国法内容的确定
第一步:概念界定与问题提出
外国法内容的确定,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引应适用某一外国法后,如何查明、认定该外国法的具体内容和效力的问题。其核心问题在于:当冲突规范指向一个外国法时,法院应如何获取并确认该外国法的具体规则?是将外国法视为需要当事人证明的“事实”,还是由法院主动查明的“法律”?
第二步:不同法律体系下的基本立场
各国对此问题的处理方式主要分为两大流派,其根源在于对“外国法”性质的认识不同:
- 事实说:主要存在于普通法系国家(如英国、美国的大部分州)。该观点认为,法院只负责适用本国法,外国法对于法院而言是一种“事实”,而非“法律”。因此,主张适用外国法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必须像提交其他事实证据一样,提供该外国法的内容证据(通常由外国法律专家出具宣誓证明书)。若当事人未能有效证明外国法内容,法院则推定其与法院地法相同,或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 法律说:主要存在于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法国、荷兰等)。该观点认为,法院根据冲突规范的指引适用外国法,是适用“法律”的整体过程的一部分。因此,查明外国法的内容是法院的职责和义务。法院应主动依职权进行调查,可以要求当事人协助,也可以利用司法协助条约、咨询专家、查阅法律数据库等多种渠道。
第三步:确定外国法内容的具体方法
无论采取何种立场,实践中法院和当事人通常会结合使用以下方法来确定外国法内容:
- 当事人提供:这是最常见的方式。当事人可以提交该外国法律条文的正本或经认证的副本、官方公报、权威法律教科书、学术论著的摘要等。
- 专家证人证明:尤其是在“事实说”国家,双方通常会聘请该外国法领域的法律专家(通常是执业律师或法学教授)出庭作证或提交书面专家报告,就外国法的内容、解释和适用进行说明,并接受交叉质询。
- 法院依职权查明:在“法律说”国家,法院可以利用其资源,例如通过司法部等政府机构、外交途径、或依据国际公约(如《欧洲关于提供外国法资料的公约》)请求该外国中央机关提供法律资料。
- 其他辅助手段:包括查阅国际公认的法律数据库(如Westlaw, LexisNexis)、咨询大学的研究机构等。
第四步:无法查明外国法时的处理
当用尽合理努力后,外国法的内容仍然无法确定时,各国法院需要有一个替代方案。常见的处理方式包括:
- 适用法院地法:这是最普遍的补救措施。其理由可能是:当事人未能完成举证责任(事实说下),或者作为维护诉讼效率和司法公正的最后手段(法律说下)。
- 适用与本应适用的外国法最相近的法律:例如,若无法查明某阿拉伯国家的具体法律,可能会适用同为阿拉伯国家且法律体系相似的埃及的法律。这种方式较为少见,对法院要求较高。
- 驳回诉讼请求:在严格的“事实说”下,如果主张适用外国法的一方无法证明其内容,且该事实为其诉请的必备要素,法院可能驳回其起诉。
第五步:外国法内容的解释与错误适用
- 解释规则:一旦外国法的内容被确定,对其条文的解释应遵循该外国法本身的解释规则和方法,而不是法院地法的解释规则。例如,确定德国民法的含义,应遵循德国的法律解释传统。
- 上诉审查:对于外国法适用错误能否上诉,不同国家做法不一。在“事实说”国家,上级法院通常尊重初审法院对“事实”(即外国法内容)的认定,审查标准较低。而在“法律说”国家,适用外国法错误被视为法律适用错误,上级法院可以进行全面审查。
第六步:该制度的意义与发展趋势
外国法内容的确定是国际私法规则从“纸面”走向“现实”的关键一环。其意义在于确保冲突规范指引的最终结果——实体权利义务——是准确和公正的。当前的发展趋势是:
- 从“事实”向“法律”靠拢:即使普通法系国家,也越来越多地承认法院在查明外国法方面具有一定的主动性,以克服将外国法纯粹视为事实所带来的弊端(如诉讼成本高、结果不公)。
- 国际合作加强:通过国际公约和区域性合作,各国在交换法律信息、协助查明外国法方面日益便利。
- 技术手段的革新:互联网和法律数据库的普及,极大地降低了查明外国法的难度和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