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法中的征收与补偿
字数 1202 2025-11-14 22:18:00
国际投资法中的征收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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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的基本概念
征收是指东道国政府基于公共目的,通过法律行为或行政措施,将外国投资者在其境内的财产所有权强制转移给国家,或对财产的使用和收益进行实质性剥夺的行为。其核心特征是强制性和所有权/控制权的转移。例如,政府为了修建公共基础设施而将外资工厂的土地收归国有。 -
征收的合法性与“赫尔公式”
并非所有征收都是非法的。符合特定条件的征收是国际法所认可的合法行为。这些条件通常包括:- 公共目的:征收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如国防、公共卫生、环境保护等,而非为特定私人或集团牟利。
- 非歧视:征收不应专门针对外国投资者,或基于国籍等不合理理由进行区别对待。
- 正当法律程序:征收必须依据东道国法律并遵循公正的程序,如给予投资者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 补偿:这是最关键也是最常引发争议的条件。关于补偿标准,历史上存在激烈争论,其中最具影响力的是“赫尔公式”,即主张补偿必须是“及时、充分、有效”的。
- 及时:补偿支付不应有不合理的延迟。
- 充分:补偿应覆盖被征收财产的全部市场价值,通常采用征收发生前或政府征收意图为公众所知前的公平市场价值进行计算。
- 有效:补偿必须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支付,并能被投资者实际获得和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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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征收
这是现代国际投资法中的复杂难点。与直接剥夺所有权的直接征收不同,间接征收是指东道国政府的管理措施虽未正式转移所有权,但其效果实质上剥夺了投资者对其财产的使用和收益,达到了与征收等同的效果。判断一项管制行为是否构成间接征收,需进行个案分析,主要考量:- 措施的严重程度:对投资者财产权的干预是否足够严重和持久,使其投资变得毫无价值或基本无法运营。
- 投资者的合理期待:投资者在投资时,是否能够合理预期东道国不会采取此类极端管制措施。
- 措施的性质与目的:如果措施是出于真正的公共福利目的(如保护环境、公共健康),且不具有歧视性,仲裁庭更倾向于认定其为无需补偿的合法管制行为,而非间接征收。这被称为“警察权力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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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的计算方法
一旦确定构成(直接或间接)征收并需补偿,接下来是计算补偿数额。常用方法包括:- 贴现现金流法:对于持续盈利的企业,将其未来预期产生的现金流折算成当前价值。这是评估持续经营企业价值最常用的方法。
- 账面价值法:基于企业资产负债表的净资产价值进行计算。这种方法通常无法反映企业的真实市场价值,尤其在盈利良好的企业中,因此较少被投资者接受。
- 可比交易法:参考类似资产或企业在市场上的交易价格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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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实践与发展
现代国际投资协定(如双边投资协定、含有投资章节的自由贸易协定)通常会明确规定征收与补偿的条款,将“赫尔公式”或其变体纳入其中。仲裁实践也趋于平衡,一方面保护投资者免受变相征收,另一方面承认东道国为维护公共利益的正当管制权。当前争议焦点往往集中在如何精确区分需要补偿的间接征收与无需补偿的合法管制措施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