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中的司法认知
字数 1471 2025-11-14 22:23:14
国际私法中的司法认知
第一步:司法认知的基本概念
司法认知,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于某些显著而无须证明的事实,或对于其本国法律(包括生效的国际条约)的内容,无需当事人举证,即可直接确认并作为裁判依据的职权行为。在国内法中,这通常涉及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科学定律、本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等。其核心目的是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
第二步:司法认知在国际私法语境下的特殊性与核心问题
当案件含有涉外因素时,司法认知的应用变得复杂。核心问题在于:法院对于外国法律和外国事实,能否以及如何进行司法认知?
- 对“法律”的认知:这里的“法律”不仅指法院地法,更关键的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引后应当适用的外国准据法。法院能否像认知本国法律一样,主动认知外国法律的内容?
- 对“事实”的认知:对于发生在外国的、并非“众所周知”的事实,法院能否进行司法认知?
国际上对此主要有两种不同理论,这构成了理解该问题的关键。
第三步:两种主要理论的对立——“事实说”与“法律说”
各国对于外国法在本国诉讼中的性质认定,决定了司法认知的适用范围。
- “事实说”:主要为英美普通法系国家所采。该理论认为,经冲突规范指引应适用的外国法,对本国法院而言在性质上属于“事实”,而非“法律”。既然是事实,则必须由当事人像主张其他案件事实一样承担举证责任。法院原则上没有义务主动查明和适用外国法,也不能对其进行司法认知。当事人若未能有效证明外国法的内容,法院可能适用法院地法作为替代。
- “法律说”:主要为大陆法系国家所采。该理论认为,冲突规范指引外国法,是本国法律体系授权的结果,因此外国法应被视为“法律”。既然是法律,法院就有职责依职权主动查明和适用,如同适用本国法一样。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将对外国法内容的查明纳入其职权范围,在某种意义上类似于司法认知的延伸,即法院有义务利用各种途径(如咨询专家、查阅法规汇编等)来确定外国法。
第四步:司法认知在实践中的具体应用与限制
即便在采纳“法律说”的国家,司法认知对外国法的适用也是有限制的。
- 认知范围:法院通常只能对法院地法进行完全的、无条件的司法认知。对于外国法,即使采纳“法律说”,法院的“认知”也更多体现为“依职权查明义务”,而非对内容真实性的直接、无条件的确认。法院对外国法的认知,建立在通过权威、可靠资料(如官方公报、权威法律典籍、专家证言等)进行审慎调查的基础之上。
- 对外国事实的认知:对于发生在外国的事实,即使该事实在该国是众所周知的,但只要在法院地国不属于众所周知,法院通常不会进行司法认知。例如,某个外国城市特定的交通惯例,在该外国是常识,但本国法院不会直接认知,仍需当事人举证证明。
第五步:与中国司法实践的关联
中国的立法和实践更倾向于“法律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这表明,查明和适用外国法是司法机关的职责。虽然我国法律未明确使用“对外国法进行司法认知”的表述,但法院依职权查明的行为,在功能上具有类似司法认知的性质,即法院主动将外国法作为裁判依据。当然,当事人也有提供外国法内容的义务,法院会综合判断各方提供的材料来确定外国法的内容。
总结:国际私法中的司法认知,核心是处理法院对外国法和外国事实的主动认定权限问题。它深刻受制于本国对外国法性质的定位(“事实”还是“法律”),并在实践中体现出对法院地法的绝对认知优势与对外国法有条件的、需经查明程序方可“认知”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