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中的证据保全
字数 1093 2025-11-14 22:44:07
劳动争议仲裁中的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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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
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律关系主体向法定机构提出申请,由法定机构依法采取措施,对证据进行固定和保护的制度。在劳动争议仲裁中,特指在仲裁程序开始前或进行中,为防止证据灭失或难以取得,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证据予以提前收集、固定和保管的行为。 -
申请条件
申请证据保全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实质性条件:- 证据可能灭失:指证据本身可能不复存在。例如,作为物证的易腐变质产品即将销毁;掌握关键信息的证人生命垂危;存储电子数据的设备可能损坏等。
- 证据以后难以取得:指证据本身虽然不会灭失,但若不及时固定,将来获取将非常困难或成本极高。例如,关键证人即将长期出国定居;作为物证的特定建筑或场景即将被拆除或改变等。
此外,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证据必须与待证的劳动争议案件事实有关联性,对案件处理有实质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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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间与受理机构
- 申请时间:证据保全的申请可以在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前提出,也可以在仲裁程序开始后、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 受理机构:
- 仲裁前:应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 仲裁中:应向已经受理该劳动争议案件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委员会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主动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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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程序
- 提交申请书:申请人必须提交书面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
- 当事人基本情况。
- 申请保全证据的具体内容、种类、范围、所在地点。
- 申请保全证据所证明的案件事实。
- 申请理由,即详细说明为何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
- 提供担保: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如果申请人不提供担保,其申请将被驳回。担保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因申请错误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能够进行赔偿。
- 提交申请书:申请人必须提交书面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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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措施与效力
- 保全措施: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证据的不同类型,采取不同的保全方法,例如:
- 对物证:进行拍照、录像、制作勘验笔录或直接封存。
- 对书证:进行复印、拍照或扣押原件。
- 对证人证言:进行录音、录像或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 对电子数据:进行备份、截屏或扣押存储介质。
- 法律效力:一旦证据被依法保全,其法律效力等同于在仲裁庭审中当庭提交的原件或原始证据。被保全的证据将直接移交给仲裁庭,在后续的庭审中作为有效证据进行质证和认证。
- 保全措施: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证据的不同类型,采取不同的保全方法,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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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申请的后果
如果申请人提出的证据保全申请最终被认定为错误(例如,申请保全的证据与案件无关,或并不存在灭失、难以取得的风险),并因此给被申请人造成了财产损失,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提供的担保将用于弥补被申请人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