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中的"社会保险稽核"
字数 1490 2025-11-14 23:15:40
社会保险法中的"社会保险稽核"
第一步:概念与定义
社会保险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缴费单位和参保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况进行核查、监督的行政活动。其核心是确保社会保险费的依法、足额征收,并防止社会保险基金的欺诈、冒领和流失,是维护社会保险制度健康运行的重要保障手段。可以将其理解为社会保险体系的“内部审计”或“监督检查”机制。
第二步:稽核的主体与对象
- 稽核主体:行使社会保险稽核职权的主体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机构内部设有专门的稽核部门或岗位,负责具体实施稽核工作。在某些情况下,经办机构也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 稽核对象:
- 缴费单位:包括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所有依法应参保缴费的单位。主要核查其是否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是否如实申报缴费基数、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 待遇领取者(参保个人):主要核查其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如养老金、工伤保险待遇、失业保险金等)的资格条件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存在欺诈、冒领行为。
第三步:稽核的主要内容
稽核工作主要围绕“收”和“支”两个环节展开:
- 缴费情况稽核:
- 参保人数:核查单位实际用工人数与参保人数是否一致,是否存在应保未保、漏保的情况。
- 缴费基数:核查单位申报的职工缴费基数是否与职工实际工资收入相符,是否存在低报、瞒报基数以少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这是稽核的重点和常见问题领域。
- 缴费情况:核查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否存在欠费。
- 待遇领取情况稽核:
- 资格稽核:核查待遇领取者是否仍然符合领取条件,例如,养老金领取者是否健在、失业人员是否已重新就业等。
- 金额稽核:核查待遇计算是否准确,是否按政策规定足额或限额发放。
第四步:稽核的程序
稽核必须遵循法定程序,一般包括:
- 立案与准备:根据日常管理、举报投诉或随机抽查发现线索,进行立案登记,并组成稽核小组,制定稽核方案。
- 通知:提前3日向被稽核单位送达《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告知稽核时间、内容和需要准备的资料。但在必要时(如证据可能被转移或灭失),也可采取突击检查,不事先通知。
- 实施稽核:
- 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
- 通过查阅、复制与被稽核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如劳动合同、工资表、会计凭证、考勤记录等),询问有关人员,进行实地调查等方式收集证据。
- 制作《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记录》,由稽核人员和被稽核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盖章确认。
- 处理与整改:
- 稽核结束后,对未发现违规行为的,予以结案。
- 对查实有违规行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发出《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责令限期整改或补缴。如果涉及骗保等违法行为,将移送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步:稽核结果的法律效力与法律责任
- 法律效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的稽核结论和处理意见具有法律约束力,被稽核对象必须执行。
- 法律责任:
- 对于少报、漏报缴费基数的单位,责令限期补缴,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 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对于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总结:社会保险稽核是社会保险法赋予经办机构的一项关键监管权力,它像一把“尺子”和“探照灯”,衡量着缴费和待遇发放的合规性,照亮基金运行中的风险点,是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维护公平正义、确保制度可持续发展的坚实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