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法中的征收与补偿
字数 1517 2025-11-14 23:42:00
国际投资法中的征收与补偿
第一步:征收的基本概念
征收是指东道国政府基于公共利益或国家主权,通过法律或行政行为,将外国投资者在其境内的财产所有权或控制权强制转移给国家的行为。其核心特征是"强制性"和"所有权/控制权的转移"。例如,政府将一家外资电力公司国有化,就构成了征收。
第二步:征收的合法性与非法性
并非所有征收都是非法的。根据国际习惯法,一项合法的征收必须同时满足四个条件:
- 公共利益:征收必须是为了公共福利、国家安全等正当公共目的。纯粹为使某个私人或特定群体受益的征收是非法的。
- 符合正当法律程序:东道国必须依据其国内法及相关条约规定的程序进行征收,保障投资者获得通知、陈述和抗辩的权利。
- 非歧视性:征收不得专门针对某一国籍的投资者,即不应违反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原则。
- 支付补偿:这是最关键的条件之一,东道国必须为被征收的财产提供补偿。
如果一项征收行为缺少上述任何一个条件,即构成非法征收。
第三步:补偿的标准(赫尔公式)
关于"补偿"应达到何种标准,是国际投资法中长期争论的焦点。主要存在三种理论,其中主流标准是"赫尔公式":
- 适当补偿标准:这是发展中国家长期主张的标准,认为补偿应考虑东道国的支付能力和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定需要全额补偿。该标准在部分联合国决议中得到体现。
- 不予补偿标准:一种激进的观点,基于国家主权绝对论,认为东道国无补偿义务。此标准在现代国际法中已不被接受。
- 及时、充分、有效补偿标准(赫尔公式):这是目前绝大多数国际投资协定(BITs)和仲裁实践所采纳的主流标准。
- 充分:指补偿的金额应等同于被征收财产在征收发生前夕的公平市场价值。通常需要考虑企业的持续经营价值、未来盈利能力等。
- 有效:指补偿必须以硬通货(如美元、欧元)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支付,并且能够被投资者实际汇出东道国。
- 及时:指补偿应尽快支付,若存在迟延,则应支付从征收之日到支付之日的合理利息。
第四步:征收的类型(直接征收与间接征收)
现代国际投资法中的征收已不限于传统的直接剥夺所有权。
- 直接征收:公开、正式地转移财产所有权。例如:颁布法令将外资工厂收归国有。这种行为明确、易于识别。
- 间接征收:东道国政府的行为或措施虽未正式剥夺所有权,但其效果严重干涉了投资者对其财产的使用、享有和处分,致使所有权变得毫无意义。这种征收更具隐蔽性,是争议的高发区。例如:
- 颁布极端的环境法规,使工厂无法运营。
- 无休止的、恶意的行政许可拖延。
- 派遣军队或警察实质性占领企业设施。
判断是否构成间接征收,仲裁庭通常会进行"效果与性质"的平衡测试,即衡量政府措施对投资者权利的干涉程度(效果)与该措施的公共目的(性质,如保护环境、公共健康)之间的比例关系。
第五步:补偿的计算方法
在确定采用"赫尔公式"后,仲裁庭会选用具体方法评估财产的"公平市场价值":
- 贴现现金流法:最常用于具有盈利历史和可靠未来收益预测的企业。它将企业未来预期产生的净现金流,以一个合理的折现率折算为当前价值。
- 可比交易法:参考近期市场上类似资产或企业的交易价格进行评估。
- 资产基础法:计算企业所有有形和无形资产的重置成本或账面净值,但通常未包含商誉等无形资产,因此可能低估企业价值。
仲裁庭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最合适的方法,有时也会结合使用。
总结
"国际投资法中的征收与补偿"规则的核心,是在尊重东道国为公共利益进行管理的管制权与保护外国投资者财产权之间寻求平衡。现代仲裁实践通过区分合法/非法征收、明确"赫尔公式"为补偿主流标准、并细致辨析直接与间接征收,构建了一套复杂的规则体系,以应对日益多样化的国家行为和投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