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上的情势变更原则
字数 1102 2025-11-14 23:57:34
国际法上的情势变更原则
第一步:核心概念与定义
国际法上的情势变更原则,其拉丁文表述为“Rebus sic stantibus”,意为“情势如此继续”。它是一个基本的法律原则,指在特定情势发生根本性改变,且该改变为缔约方在缔结条约时所未能预见的情况下,受影响的一方有权援引该变化作为终止或退出条约的理由。该原则是条约必须信守原则的一项例外。
第二步:法理基础与功能
该原则的法理基础在于“情势不变条款”这一默示条件。其核心思想是,条约的缔结建立在一个基本假定之上,即缔约时存在的、构成缔约方接受条约约束之必要基础的关键情势将持续存在。如果这一基础性情势发生了根本性的、不可预见的动摇,再要求一方继续履行义务便有违公平与正义。因此,该原则的功能在于在“条约必须信守”的稳定性和应对重大变化的灵活性之间提供一种必要的平衡。
第三步:构成要件(援引的严格条件)
为防止该原则被滥用而破坏条约的稳定性,国际法对其援引设定了极为严格的条件,这些条件主要规定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六十二条中:
- 情势的根本改变:发生改变的情势必须是构成缔约方同意接受条约约束的“必要基础”。
- 不可预见性:该情势的改变是缔约方在缔结条约时所未能预见的。
- 影响的范围:该改变的效果将根本变动尚未履行的条约义务的范围。
- 时间性:情势的改变必须发生在条约缔结之后。
第四步:适用的限制与例外
即使满足上述要件,在以下情况下仍不得援引情势变更原则:
- 确定边界的条约:该原则不适用于确定边界的条约。
- 自身行为所致:情势的根本改变是由援引此项理由的缔约方违反条约义务或违反国际法其他义务的行为所导致的。
第五步:法律程序与后果
- 程序:援引情势变更原则并非单方面宣布条约无效。援引国必须将其主张通知其他缔约方。如果其他缔约方在合理期间内未提出反对,该国可以采取措施(如终止或退出条约)。如果发生争议,则应通过《联合国宪章》第三十三条所述的和平方法解决,包括谈判、协商、仲裁或提交国际法院裁决。
- 后果:成功援引该原则的法律后果是,允许援引国终止该条约或停止施行该条约。它并不使条约自始无效,而是自情势发生根本改变之时或经协商确定的时间起,面向未来地解除相关义务。
第六步:实践与案例
由于援引条件极为苛刻,国家在实践中很少正式成功地援引此原则。一个著名的相关案例是1926年中国政府宣布废除与比利时的不平等条约,其理由之一就包含了情势发生根本变更。国际法院在“渔业管辖权案”等案件中曾讨论过此原则,但均未认定其适用条件得到满足,这反映了国际司法机构对此原则适用的审慎态度。该原则更多地是作为国家间外交谈判中的一个法律论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