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第一步:基本概念
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是指在诉讼或仲裁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如果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无法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则可能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即败诉风险)。
在劳动争议仲裁中,举证责任分配是解决“谁主张、谁举证”一般原则在劳动关系这一特殊领域的适用问题。由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信息、资源、管理地位上的不平等,完全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可能导致实质不公,因此法律设立了特殊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第二步:核心原则——举证责任倒置
劳动争议仲裁举证责任分配的核心原则是“举证责任倒置”。这指的是,在特定情况下,法律明确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即由用人单位来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或相关事实的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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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基础:劳动关系具有隶属性,用人单位是管理者,掌握着生产经营的决策权、管理权以及大部分证据材料(如规章制度、考勤记录、工资发放凭证、人事档案等)。劳动者处于被管理和被支配的地位,难以获取和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的证据。为实现公平,法律将举证责任更多地分配给更有能力、更有条件举证的一方——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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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步:具体适用情形(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主要范围)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通常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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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争议:这是最典型的举证责任倒置情形。例如,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必须提供证据证明:
- 规章制度的内容合法、制定程序民主并已向劳动者公示。
- 劳动者确实存在规章制度中规定的严重违纪行为。
- 解除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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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报酬支付的争议:用人单位应提供证据证明工资支付标准、支付记录、扣发工资的理由和依据。例如,劳动者主张加班费,虽然初步举证责任在劳动者(如证明有加班事实),但之后关于加班时数的具体记录、加班费是否已支付、支付标准的证据,主要由掌握考勤和工资记录的用人单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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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的争议:如考勤记录、休假审批记录等,由用人单位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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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相关的争议:在申请工伤认定时,用人单位否认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劳动者的伤害非因工作原因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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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争议:用人单位应提供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或证明未缴纳的合理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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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证据:如招聘记录、绩效考核材料、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的履行情况等。
第四步:劳动者的举证责任
尽管有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但劳动者并非完全不承担任何举证责任。劳动者仍需对其主张的基本事实提供初步证据,这被称为“初步举证责任”或“推进责任”。
- 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主张权利时,首先需要提供劳动合同、工资银行流水、工作证、考勤记录等能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初步证据。
- 提出具体主张:例如,主张加班费,应尽可能提供加班通知、工作沟通记录、证人证言等能证明存在加班事实的线索;主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应提供解除通知等。
- 在非举证责任倒置情形下的主张:对于不属于上述列举的由用人单位举证的情形,原则上仍适用“谁主张,谁举证”。例如,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有口头承诺但未写入合同的额外奖金,则需要劳动者自行提供证据。
第五步: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 对用人单位:对于法律规定应由其举证的证据,如果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提供虚假证据或因自身管理不善导致证据灭失,仲裁庭可以推定劳动者的相关主张成立。例如,用人单位无法提供考勤记录,仲裁庭可能采信劳动者关于加班时数的主张。
- 对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无法提供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初步证据,其申请可能不被受理。对于其应负举证责任的主张,若无法提供有效证据,将承担主张不被支持的风险。
总结:劳动争议仲裁中的举证责任分配,是以“谁主张,谁举证”为一般原则,以针对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倒置”为核心补充的规则体系。其根本目的在于平衡劳资双方的举证能力,确保仲裁结果的公平公正。当事人在参与仲裁时,必须清晰了解自己在特定争议事项上所负的举证责任,并积极、及时地提供相应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