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中的鉴定
字数 1528 2025-11-15 01:21:11

劳动争议仲裁中的鉴定

第一步:鉴定的基本概念与启动情形
在劳动争议仲裁中,鉴定是指仲裁庭为查明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机构或鉴定人,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对该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书面鉴定意见的证明活动。它并非解决法律争议,而是为解决法律争议提供事实依据。

常见的启动情形包括:

  1. 真实性争议:对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存疑,如对劳动合同上签名的真伪、工资条上公章的真伪有争议。
  2. 状态与价值评估:需要确定某项财产或权益的状态或价值,如因工伤导致劳动能力障碍程度的评定(劳动能力鉴定)、用人单位提供的笔记本电脑等财物在离职交接时损坏的价值评估。
  3. 因果关系认定:需要判断某一事实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如劳动者所患疾病是否与工作环境存在因果关系(职业病诊断与鉴定)。
  4. 电子数据恢复与检验:对删除的邮件、聊天记录、监控录像等电子数据进行恢复或检验,以证明相关事实。

第二步:鉴定的启动方式与主体
鉴定的启动方式主要有两种:

  1. 当事人申请:这是最常见的方式。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就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向仲裁庭提交书面鉴定申请,并预先缴纳鉴定费用。申请中应说明需要鉴定的内容、理由和依据。
  2. 仲裁庭依职权启动:当仲裁庭认为案件涉及的关键事实必须通过鉴定才能查明,而当事人又未提出申请时,仲裁庭可以主动决定委托鉴定,并指定预付鉴定费的一方当事人。

无论哪种方式,最终是否准予鉴定,由仲裁庭审查后决定。仲裁庭会考量该问题是否属于专门性问题、是否对案件处理有重大影响、是否有鉴定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第三步:鉴定机构的选择与鉴定程序的进行

  1. 选择机构:鉴定机构的选择通常遵循以下顺序:
    • 当事人协商确定:优先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选定一家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这是最理想的方式,有助于提高鉴定结论的接受度。
    • 仲裁庭指定:如果当事人协商不成,则由仲裁庭指定。仲裁庭通常会从司法机关或行业协会建立的鉴定人名册中随机抽取或指定。
  2. 提交材料:仲裁庭或当事人需向鉴定机构提交完整的鉴定材料,包括检材(需要鉴定的对象,如文件原件、物证)和样本(用于比对的参照物,如当事人无疑义的真实签名样本)。双方当事人应对提交鉴定的材料进行质证确认。
  3. 实施鉴定: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指派符合条件的鉴定人独立进行鉴定。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甚至经仲裁庭同意后赴现场勘验。

第四步:鉴定意见的出具与质证

  1. 出具意见:鉴定完成后,鉴定机构应出具书面《鉴定意见书》。意见书应载明委托人、委托事项、鉴定过程、鉴定依据、鉴定方法、明确的鉴定结论,并由鉴定人签名、鉴定机构盖章。
  2. 送达与质证:仲裁庭在收到鉴定意见书后,会将其送达给双方当事人。鉴定意见必须经过庭审质证,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 质证内容:当事人可以围绕鉴定机构的资质、鉴定人的资格、鉴定材料的真实性、鉴定程序的合法性、鉴定依据的科学性、鉴定结论的可靠性等方面发表意见。
    • 鉴定人出庭:如果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并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且仲裁庭认为有必要,可以通知鉴定人出庭。鉴定人应就鉴定相关事项接受当事人和仲裁庭的询问。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其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五步:对鉴定意见的采信与重新鉴定
仲裁庭会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对鉴定意见的证明力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决定是否采信。
在以下情形下,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

  1. 鉴定机构或鉴定人不具备相关资质或资格。
  2. 鉴定程序严重违法。
  3. 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
  4. 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如果存在瑕疵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等方式解决的,则不必然进行重新鉴定。
劳动争议仲裁中的鉴定 第一步:鉴定的基本概念与启动情形 在劳动争议仲裁中,鉴定是指仲裁庭为查明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机构或鉴定人,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对该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书面鉴定意见的证明活动。它并非解决法律争议,而是为解决法律争议提供事实依据。 常见的启动情形包括: 真实性争议 :对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存疑,如对劳动合同上签名的真伪、工资条上公章的真伪有争议。 状态与价值评估 :需要确定某项财产或权益的状态或价值,如因工伤导致劳动能力障碍程度的评定(劳动能力鉴定)、用人单位提供的笔记本电脑等财物在离职交接时损坏的价值评估。 因果关系认定 :需要判断某一事实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如劳动者所患疾病是否与工作环境存在因果关系(职业病诊断与鉴定)。 电子数据恢复与检验 :对删除的邮件、聊天记录、监控录像等电子数据进行恢复或检验,以证明相关事实。 第二步:鉴定的启动方式与主体 鉴定的启动方式主要有两种: 当事人申请 :这是最常见的方式。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就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向仲裁庭提交书面鉴定申请,并预先缴纳鉴定费用。申请中应说明需要鉴定的内容、理由和依据。 仲裁庭依职权启动 :当仲裁庭认为案件涉及的关键事实必须通过鉴定才能查明,而当事人又未提出申请时,仲裁庭可以主动决定委托鉴定,并指定预付鉴定费的一方当事人。 无论哪种方式,最终是否准予鉴定,由仲裁庭审查后决定。仲裁庭会考量该问题是否属于专门性问题、是否对案件处理有重大影响、是否有鉴定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第三步:鉴定机构的选择与鉴定程序的进行 选择机构 :鉴定机构的选择通常遵循以下顺序: 当事人协商确定 :优先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选定一家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这是最理想的方式,有助于提高鉴定结论的接受度。 仲裁庭指定 :如果当事人协商不成,则由仲裁庭指定。仲裁庭通常会从司法机关或行业协会建立的鉴定人名册中随机抽取或指定。 提交材料 :仲裁庭或当事人需向鉴定机构提交完整的鉴定材料,包括检材(需要鉴定的对象,如文件原件、物证)和样本(用于比对的参照物,如当事人无疑义的真实签名样本)。双方当事人应对提交鉴定的材料进行质证确认。 实施鉴定 :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指派符合条件的鉴定人独立进行鉴定。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甚至经仲裁庭同意后赴现场勘验。 第四步:鉴定意见的出具与质证 出具意见 :鉴定完成后,鉴定机构应出具书面《鉴定意见书》。意见书应载明委托人、委托事项、鉴定过程、鉴定依据、鉴定方法、明确的鉴定结论,并由鉴定人签名、鉴定机构盖章。 送达与质证 :仲裁庭在收到鉴定意见书后,会将其送达给双方当事人。鉴定意见必须经过庭审质证,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质证内容 :当事人可以围绕鉴定机构的资质、鉴定人的资格、鉴定材料的真实性、鉴定程序的合法性、鉴定依据的科学性、鉴定结论的可靠性等方面发表意见。 鉴定人出庭 :如果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并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且仲裁庭认为有必要,可以通知鉴定人出庭。鉴定人应就鉴定相关事项接受当事人和仲裁庭的询问。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其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五步:对鉴定意见的采信与重新鉴定 仲裁庭会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对鉴定意见的证明力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决定是否采信。 在以下情形下,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 鉴定机构或鉴定人不具备相关资质或资格。 鉴定程序严重违法。 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 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如果存在瑕疵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等方式解决的,则不必然进行重新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