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保护法中的“资源保护优先”原则
字数 1602 2025-11-15 02:50:31
资源保护法中的“资源保护优先”原则
第一步:概念界定与核心含义
“资源保护优先”原则,是指在经济社会发展决策和活动中,应当将自然资源的保护和节约放在首位,在保障资源系统安全和生态安全的前提下,进行资源的开发利用。其核心是处理“保护”与“发展”关系时的价值排序,即当保护与开发出现矛盾时,应当优先满足资源保护的要求。它强调一种预防性的、前置性的管理思路,要求从决策源头避免资源过度消耗和生态破坏,而不是走“先污染、后治理;先破坏、后修复”的老路。
第二步:原则的法律体现与具体要求
该原则并非一个空洞的口号,而是通过具体的法律制度和措施得以体现和落实。主要要求包括:
- 规划与决策优先: 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发展政策时,必须进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估,将资源保护作为硬约束,确保发展规模和强度不突破资源环境的上限。
- 开发利用活动中的优先: 在具体的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如采矿、砍伐、取水、建设用地等)审批和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可能造成严重资源破坏或生态风险的项目,实行“一票否决”。
- 保护措施的优先性: 在法律责任的设定上,侧重于预防和制止。例如,对可能造成资源破坏的行为,法律首先要求行为人采取预防措施;在损害发生后,首要任务是责令停止侵害、消除危险,然后才是追究赔偿责任(即“停止侵害”优先于“损害赔偿”)。
第三步:原则的理论基础与必要性
确立这一原则主要基于以下深刻的理论认识和现实需要:
- 资源的有限性和稀缺性: 自然资源并非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特别是矿产资源、水资源、森林资源等,其再生需要漫长周期或不可再生。优先保护是保障资源永续利用、支撑可持续发展的根本前提。
- 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脆弱性: 自然资源是生态系统的组成部分,对资源的破坏会引发连锁反应,导致生态系统功能退化,甚至引发不可逆的后果(如物种灭绝、土地荒漠化)。优先保护是维护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的关键。
- 代际公平理念: 当代人有责任为后代子孙保留可供利用的资源基础和良好的生态环境,不能为了当代的短期利益而透支未来。优先保护是实现代际公平的伦理要求。
第四步:与其他原则的区分和联系
为了更好地理解“资源保护优先”,需要将其与相关原则进行辨析:
- 与“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 “资源保护优先”是“预防为主”思想的更高层次和更前端体现。“预防为主”侧重于在可能产生环境问题的活动中提前采取措施,而“保护优先”则要求在决策层面就优先考虑保护的需要,从源头上避免那些可能产生重大不可逆损害的活动上马。
- 与“合理利用”原则: “合理利用”强调在开发利用过程中提高效率、减少浪费。“保护优先”是“合理利用”的前提和边界,它规定了“利用”必须在“保护”的框架内进行,不能本末倒置。
- 与“损害担责”原则: “损害担责”是事后追责原则,而“保护优先”是事前预防原则。两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资源保护的法律约束链条:优先通过预防避免损害,一旦发生损害则必须承担责任。
第五步:实践中的挑战与发展趋势
在实践中,全面落实“保护优先”原则面临诸多挑战,如部分地区仍存在“GDP至上”的发展观、保护与发展的短期利益冲突、监管执行不到位等。当前的发展趋势是:
- 强化制度刚性: 通过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制度等,将“保护优先”转化为不可逾越的法律红线和管理底线。
- 纳入考核评价: 将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等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弱化单纯经济增长速度的考核,引导各级政府切实贯彻“保护优先”。
- 推动绿色转型: 鼓励发展循环经济、绿色产业,从产业结构上降低对资源环境的压力,使“保护优先”内生于发展模式之中。
总之,“资源保护优先”原则是资源保护法的基石性原则,它标志着立法价值取向从被动应对向主动保障的重大转变,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核心法治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