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中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字数 1710 2025-11-15 06:04:03
环境法中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第一步:概念界定与核心特征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指检察机关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认为负有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其核心特征如下:
- 诉讼目的的特殊性:直接目的是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而非起诉人自身的私益。
- 起诉主体的法定性:原告资格由法律明确规定,主要是人民检察院和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如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目前不能直接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 被告的特定性:被告是负有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
- 诉讼对象的限定性:针对的是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且该行为或不作为已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或具有重大损害风险。
第二步:制度设立的必要性与法律依据
- 必要性:传统的环境管理主要依靠行政机关的自我约束和上级监督,当出现“政府失灵”(即行政机关不愿或不能有效履行环保职责)时,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正是为了弥补这一监督空白,通过司法力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是“公众参与原则”在司法领域的体现和保障。
- 法律依据:
- 根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了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 基本法: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为社会组织开展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提供了依据,为公益诉讼制度奠定了基础。
- 专门法律:2017年6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正式确立了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制度,明确了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检察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一系列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的司法解释,对案件管辖、立案标准、举证责任、诉讼程序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第三步:诉讼提起的法定前置程序
为了尊重行政机关的自我纠错权限,并节约司法资源,法律设置了诉前程序:
- 对于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应当先向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 检察建议的效力: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出现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继续扩大等紧急情形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回复。
- 提起诉讼的条件:只有在行政机关拒不纠正违法行为、不履行法定职责,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步:诉讼过程中的核心法律问题
- 举证责任分配:遵循行政诉讼“被告负主要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行政机关需要对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如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或不作为的合理性提供证据。原告(检察机关或社会组织)则需要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存在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事实以及该侵害与行政机关行为或不作为之间的初步关联。
- 诉讼请求的类型:原告的诉讼请求通常包括:
- 确认违法请求:请求法院确认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或行政不作为成立。
- 履行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其法定职责。
- 撤销请求:请求法院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
- 判决与执行:法院经审理后,可能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若行政机关仍不履行,法院可依法强制执行。检察机关也对判决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步:制度的意义与面临的挑战
- 意义:
- 强化司法监督:为监督行政机关履行环保职责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途径。
- 保障公共利益:有效弥补了环境公共利益的保护缺口。
- 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促使行政机关更加审慎、合法地行使环境管理权力。
- 挑战:
- 起诉主体范围:社会组织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仍面临资金、专业能力等现实困难。
- 损害鉴定与评估:环境损害的鉴定评估专业性强、成本高,是诉讼中的技术难点。
- 与民事公益诉讼的衔接:当同一环境污染事件既涉及企业(民事主体)的侵权责任,又涉及行政机关(行政主体)的监管责任时,如何协调民事公益诉讼与行政公益诉讼的关系,是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