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 刑事审判监督程序 xxx
字数 1439 2025-11-15 06:3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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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理解基本概念——什么是“审判监督程序”?
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依法提出并由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进行审判的一种特殊救济程序。其核心特征是针对已生效的裁判,目的是纠正确已存在的错误,维护司法公正。
第二步:明确程序性质——为什么说它是“特殊”程序?
- 补救性:它并非刑事诉讼的必经阶段,而是普通程序(一审、二审)结束后的一种例外补救措施。
- 非常性:启动该程序有严格的条件限制,不能轻易动摇生效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不能因为当事人单纯不服判决就启动。
- 监督性:它体现了司法机关(法院、检察院)对自身审判工作的内部监督以及检察院对法院审判活动的外部法律监督。
第三步:掌握启动主体——谁有权提起再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4条,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是特定的:
- 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生效裁判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有权提审或指令再审。
- 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这种抗诉一经提出,法院必须再审。
第四步:剖析启动理由——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启动再审?
这是最关键的一步。启动理由必须达到“确有错误”的严重程度,主要包括:
- 事实认定错误:
- 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 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 法律适用错误:
-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 量刑明显不当的(如畸轻畸重)。
- 程序严重违法:
- 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五步:了解审理程序——再审如何具体进行?
- 重新组成合议庭:原审合议庭成员应当回避,以确保公正。
- 审理方式:
- 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
- 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 审理原则: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申诉或抗诉范围的限制。
- 特殊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一般不采取开庭审理的方式,但若人民检察院抗诉,或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加重刑罚,则必须开庭审理。同时,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但可能对被告人改判无罪的除外。
第六步:区分相关概念——再审与二审、申诉有何不同?
- 与二审的区别:
- 对象不同:二审针对未生效的一审裁判;再审针对已生效的裁判(包括二审裁判)。
- 提起主体不同:二审由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或检察院抗诉提起;再审由法院和检察院依职权提起。
- 提起期限不同:二审有法定期限(如对判决的上诉期为10日);再审无期限限制,但若为被告人利益而再审,受刑法追诉时效限制。
- 与申诉的区别:
- 当事人等的申诉只是启动再审的材料来源之一,其本身并不能直接引起再审。司法机关对申诉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才由法定的机关和人员提起再审。申诉是权利,启动再审是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