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
字数 1435 2025-11-09 07:03:48
逮捕
第一步:逮捕的基本概念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审判,或者继续危害社会,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并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它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
第二步:逮捕的适用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逮捕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 证据条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意味着需要有初步、主要的证据显示犯罪行为确实发生,且该犯罪行为极有可能是被逮捕的嫌疑人所为。
- 刑罚条件: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如果根据其涉嫌的罪行,依法只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等轻刑,则一般不适用逮捕。
- 必要性条件: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因而有逮捕必要:
- 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 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 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 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 企图自杀或逃跑的。
第三步:逮捕的决定与执行机关
逮捕的批准权、决定权与执行权是分离的,以确保权力制衡:
- 批准/决定机关:
- 人民检察院:负责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认为需要逮捕嫌疑人时,必须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审查批准。
- 人民法院:负责决定逮捕。在审判阶段,对于未被羁押的被告人,如果法院认为符合逮捕条件,可以自行决定逮捕。
- 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嫌疑人时,由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后,由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 执行机关:公安机关是唯一的逮捕执行机关。无论是检察院批准还是法院决定的逮捕,都必须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四步:逮捕的法定程序
- 提请批准: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时,应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 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在接到提请后的七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 批准逮捕: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 不批准逮捕: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有异议,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 执行逮捕:公安机关执行逮捕时,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应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并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讯问,同时通知其家属(除无法通知或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可能妨碍侦查的情形外)。
- 逮捕后的讯问: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各自决定或批准逮捕的人,也应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五步:逮捕的羁押期限与必要性审查
- 侦查羁押期限: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不超过二个月。案件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可以依法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对于重大复杂案件,还可根据法律规定进一步延长。
- 羁押必要性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如取保候审)。有关机关应在十日內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总结
逮捕是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重要强制手段,但其适用有严格的法律限制。法律通过设定明确的条件、分离的权力、严密的程序以及持续的审查机制,旨在平衡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关系,防止逮捕权的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