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上的引渡》 的关联词条:《或引渡或起诉原则》
第一步:定义与核心概念
“或引渡或起诉原则”是一项重要的国际法原则,其基本含义是:对于被指控或被判定犯有特定国际罪行的个人,当其出现在某一国家的领土上时,该国负有国际义务,要么将该人引渡给提出引渡请求并拥有管辖权的国家,要么在不引渡的情况下,将该人移交本国主管当局提起公诉。该原则的核心目的在于堵塞法律漏洞,防止犯罪分子因国家间管辖权冲突或法律差异而逃避惩罚,确保其终将受到法律的审判。
第二步:历史渊源与发展
该原则的雏形可追溯至17世纪荷兰法学家格劳秀斯在其著作《战争与和平法》中提出的“或惩罚或引渡”思想。但现代意义上的“或引渡或起诉原则”主要通过20世纪以来的国际条约得以确立和发展。早期的实践可见于一些针对特定犯罪的公约,如1970年《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海牙公约》)和1971年《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蒙特利尔公约》)。这些公约明确规定,缔约国如不将嫌疑人引渡,则必须起诉。此后,该原则被广泛纳入打击恐怖主义、酷刑、战争罪、危害人类罪等严重国际罪行的多边条约中,成为国际刑法体系的基石之一。
第三步:法律性质与义务内容
关于该原则的法律性质,国际社会存在讨论。它究竟是习惯国际法规则,还是一项基于条约的义务?目前的主流观点是,对于某些最严重的国际罪行(如酷刑),该原则可能已经发展为习惯国际法规则;而对于其他条约所规定的罪行,它主要是一项条约义务。义务的具体内容包括:
- 确立管辖权:缔约国必须通过国内立法,确立对相关罪行的管辖权(通常是普遍管辖权或依据条约的管辖权)。
- 采取必要措施:当嫌疑人在其领土内出现时,该国必须拘留该人并进行初步调查。
- 做出选择:在收到引渡请求后,该国必须就是否引渡做出决定。如果决定不引渡(无论出于何种理由,如请求国可能实施酷刑、程序不公,或无双边引渡条约等),则必须启动本国的起诉程序。
第四步:适用条件与关键问题
适用该原则时,有几个关键问题需要厘清:
- “不予引渡”的情形:不引渡的原因多种多样,并非仅限于请求国不符合引渡条件。它也包括被请求国基于本国法律(如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或国际义务(如禁止遣返至可能遭受酷刑的地方)而做出的决定。
- 起诉的诚意要求:起诉必须是“善意”的,即主管当局应基于证据,独立、公正地决定是否起诉,而不能是象征性的或虚假的程序。
- 与“普遍管辖权”的关系:该原则与普遍管辖权紧密相连,但并非完全等同。普遍管辖权允许一国对某些罪行行使管辖,而“或引渡或起诉”则为行使这种管辖权设定了一项积极的义务,即在特定情况下(嫌疑人在其领土内)必须做出选择。
第五步:国际司法实践与争议
国际法院在2012年“比利时诉塞内加尔案”(关于《禁止酷刑公约》问题)的判决中,对该原则进行了权威阐释。法院确认,当一国(如塞内加尔)羁押了被指控犯有酷刑罪的人时,其负有“或引渡或起诉”的义务,且该义务从羁押之时起立即产生,并应持续履行。此案强调了义务的即时性和连续性。争议点主要在于该原则的适用范围是否在不断扩大,以及如何平衡国家主权与履行国际义务之间的关系。一些国家担心这会过度侵蚀其刑事司法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