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法中的保护与安全义务
字数 1265 2025-11-15 08:51:57

国际投资法中的保护与安全义务

  1. 基本概念
    保护与安全义务,又称充分保护与安全义务,是国际投资法中的一项核心标准。它要求东道国(接受投资的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对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提供一定程度的保护,使其免受物理性损害或暴力行为的威胁。这项义务的核心是东道国必须表现出一定水平的勤勉,即采取合理的措施来预防损害的发生。

  2. 义务的性质:行为义务而非结果义务
    这是理解该义务的关键。它通常不被理解为一种“严格责任”或“绝对保证”。

    • 结果义务:意味着无论东道国是否采取了行动,只要投资受到了损害(如被暴徒破坏),东道国就自动违反了义务。
    • 行为义务(勤勉义务):意味着判断东道国是否违反义务的标准,是看它是否像一个“勤勉的政府”那样,采取了在当时情况下可合理期待的预防措施。例如,如果一家外国工厂因当地社区骚乱而被毁,仲裁庭会审查:东道国政府是否预先获得了骚乱风险的情报?是否部署了足够的警察力量?事发时是否进行了有效干预?如果政府表现出疏忽或懈怠,则违反了保护与安全义务。
  3. 保护的范围
    传统的保护与安全义务主要针对投资的有形资产人员的物理安全,例如工厂、设备、雇员等免受暴力攻击、内战、骚乱等威胁。然而,现代国际投资仲裁实践已出现将其范围扩展的趋势。

    • 传统范围(物理安全):防止针对投资项目的打砸抢烧、非法侵占等。
    • 扩展范围(法律与商业环境安全):部分仲裁裁决认为,在特定语境下,该义务也可能涵盖对投资的法律框架和稳定商业环境的保护,即防止司法系统失灵、法律动荡等对投资造成的“非物理性”损害。但这仍存在争议,并非普遍接受的观点。
  4. 判断标准:合理性/勤勉标准
    仲裁庭在判断东道国是否履行义务时,会采用一个客观的、基于具体情况的“合理性”标准。考量的因素包括:

    • 东道国的发展水平: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期待可能不同,但最低限度的勤勉标准是必需的。
    • 已知的风险:东道国是否知晓或应当预见到对投资的特定威胁。
    • 可用的资源:东道国在其能力条件下,能否采取有效措施。
    • 措施的比例性:采取的行动是否与面临的威胁相称。
  5. 与其他待遇标准的关系
    保护与安全义务常与“公平与公正待遇”条款相关联,有时甚至重叠。

    • 区别:保护与安全义务更侧重于物理安全和实质性的保护行为;公平与公正待遇的范围更广,涵盖程序公正、正当程序、免受骚扰、法律稳定性等。
    • 联系:严重的违反保护与安全义务的行为(如政府明显纵容暴力),通常也构成对公平与公正待遇的违反。两者共同构成对外国投资的基本保护网。
  6. 在投资协定中的典型表述
    该义务通常体现在双边投资协定或其它国际投资协定的实体条款中。典型表述为:“任一缔约方应给予另一方投资者在其领土内的投资充分保护与安全。” 或 “投资应享受最持久的保护与安全。”

  7. 仲裁实践中的关键点
    在仲裁中,申请人(投资者)负有举证责任,需要证明:

    • 投资受到了损害。
    • 损害是由于东道国未能表现出应有的勤勉所导致的。
      东道国则可以抗辩,其已在能力范围内采取了所有合理措施,损害是由于其无法控制的极端情况所致。
国际投资法中的保护与安全义务 基本概念 保护与安全义务,又称充分保护与安全义务,是国际投资法中的一项核心标准。它要求东道国(接受投资的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对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提供一定程度的保护,使其免受物理性损害或暴力行为的威胁。这项义务的核心是东道国必须表现出一定水平的勤勉,即采取合理的措施来预防损害的发生。 义务的性质:行为义务而非结果义务 这是理解该义务的关键。它通常不被理解为一种“严格责任”或“绝对保证”。 结果义务 :意味着无论东道国是否采取了行动,只要投资受到了损害(如被暴徒破坏),东道国就自动违反了义务。 行为义务(勤勉义务) :意味着判断东道国是否违反义务的标准,是看它是否像一个“勤勉的政府”那样,采取了在当时情况下可合理期待的预防措施。例如,如果一家外国工厂因当地社区骚乱而被毁,仲裁庭会审查:东道国政府是否预先获得了骚乱风险的情报?是否部署了足够的警察力量?事发时是否进行了有效干预?如果政府表现出疏忽或懈怠,则违反了保护与安全义务。 保护的范围 传统的保护与安全义务主要针对投资的 有形资产 和 人员 的物理安全,例如工厂、设备、雇员等免受暴力攻击、内战、骚乱等威胁。然而,现代国际投资仲裁实践已出现将其范围扩展的趋势。 传统范围(物理安全) :防止针对投资项目的打砸抢烧、非法侵占等。 扩展范围(法律与商业环境安全) :部分仲裁裁决认为,在特定语境下,该义务也可能涵盖对投资的法律框架和稳定商业环境的保护,即防止司法系统失灵、法律动荡等对投资造成的“非物理性”损害。但这仍存在争议,并非普遍接受的观点。 判断标准:合理性/勤勉标准 仲裁庭在判断东道国是否履行义务时,会采用一个客观的、基于具体情况的“合理性”标准。考量的因素包括: 东道国的发展水平 :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期待可能不同,但最低限度的勤勉标准是必需的。 已知的风险 :东道国是否知晓或应当预见到对投资的特定威胁。 可用的资源 :东道国在其能力条件下,能否采取有效措施。 措施的比例性 :采取的行动是否与面临的威胁相称。 与其他待遇标准的关系 保护与安全义务常与“公平与公正待遇”条款相关联,有时甚至重叠。 区别 :保护与安全义务更侧重于物理安全和实质性的保护行为;公平与公正待遇的范围更广,涵盖程序公正、正当程序、免受骚扰、法律稳定性等。 联系 :严重的违反保护与安全义务的行为(如政府明显纵容暴力),通常也构成对公平与公正待遇的违反。两者共同构成对外国投资的基本保护网。 在投资协定中的典型表述 该义务通常体现在双边投资协定或其它国际投资协定的实体条款中。典型表述为:“任一缔约方应给予另一方投资者在其领土内的投资 充分保护与安全 。” 或 “投资应享受 最持久的保护与安全 。” 仲裁实践中的关键点 在仲裁中,申请人(投资者)负有举证责任,需要证明: 投资受到了损害。 损害是由于东道国未能表现出应有的勤勉所导致的。 东道国则可以抗辩,其已在能力范围内采取了所有合理措施,损害是由于其无法控制的极端情况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