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中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时效的中止"
字数 818 2025-11-15 08:57:06
社会保险法中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时效的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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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
征收时效的中止,是指在社会保险费征收时效期间内,因发生特定法定事由,导致征收机构无法正常行使征收权,法律暂时停止时效的计算。待该事由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其核心功能是保障征收机构的权利不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其所能控制的障碍而丧失。 -
中止的法定事由
根据相关法律及法理,导致征收时效中止的事由主要包括:-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特大自然灾害(地震、洪水)、战争等,导致征收机构无法进行征收工作。
- 权利人(征收机构)无法行使请求权的其他障碍:这是一个概括性条款,常见情形包括:
- 被征收对象(缴费单位或个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 缴费单位进入破产程序,在破产程序期间,针对该单位的个别债权清偿(包括社会保险费征收)应当中止。
- 因司法程序或行政程序(如对缴费基数、费额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尚未终结,导致征收行为需要等待裁判或决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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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的法律效果
中止事由发生期间,征收时效期间暂停计算。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如不可抗力影响结束、破产程序终结、司法裁判生效)起,征收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中止前后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合并计算,直至总的时效期间届满。 -
与"中断"和"延长"的区别
- 与"中断"的区别:"中断"是因权利人(征收机构)主张权利或义务人(缴费人)同意履行义务等主动行为,导致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从中断时起,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中止"是暂停,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
- 与"延长"的区别:"延长"是指在时效期间届满后,因特殊情况,由法院或法律特别规定决定延长时效期间。而"中止"发生在时效期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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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的关键点
- 举证责任:征收机构若主张时效中止,通常需要承担举证责任,提供证据证明中止事由的存在及其持续时间。
- 程序要求:对于是否存在中止事由以及中止期间的认定,在实践中可能产生争议,并可能成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