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的设定事项
字数 799 2025-11-15 09:23:14
行政许可的设定事项
第一步:概念界定
行政许可的设定事项指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哪些行为需要经过行政机关批准才能实施。其本质是对公民/法人权利的限制,必须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即只有法律有权确定哪些领域需设立许可门槛。
第二步:设定范围的法定界限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2条,可设定许可的事项限于六类:
- 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活动(如枪支制造许可)
- 有限资源配置事项(如无线电频率许可)
- 行业准入限制(如律师执业许可)
- 关系公共安全的设备设施(如电梯生产许可)
- 职业资格资质(如医师资格许可)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注:以上范围需同时符合第13条补充限制——凡公民可自主决定、市场能调节、行业可自律的事项,不得设定许可
第三步:设定权限的层级划分
- 法律:可设定所有类型的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法律未设定许可时方可设定(法律保留事项除外)
- 地方性法规:只能设定资格资质类、登记类许可,不得限制跨区经营
- 省级政府规章:仅可设定临时性许可(有效期1年),期满需上升为法规
下级立法不得增设许可,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条件
第四步:设定程序的要求
- 必要性论证:需提交对经济社会影响的评估报告
- 公众参与: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
- 说明义务:立法草案中必须说明设定许可的理由和依据
- 定期评价:实施后每满3年需进行成本效益评估,及时调整
第五步:禁止设定事项的负面清单
以下事项绝对不得设定许可:
- 公民依法自主决定事项(如一般生活经营选择)
- 市场竞争机制有效调节事项(如普通商品定价)
- 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事项(如行业协会内部认证)
- 事后监督可解决事项(如常规产品质量管理)
第六步:特殊情形的处理规则
- 临时性许可:仅适用于紧急公共利益需要,且需明确日落条款
- 国务院决定设定:实施后除需及时立法固化外,不得作为长期依据
- 区域性许可:需报国务院批准,且不得妨碍全国统一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