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保护法中的“资源保护优先”原则
字数 1388 2025-11-15 09:43:58
资源保护法中的“资源保护优先”原则
第一步:概念界定
“资源保护优先”原则,是指在经济社会发展决策和各项生产建设活动中,必须将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置于优先位置予以考虑。当经济利益、发展需求与资源保护发生冲突或难以协调时,应当优先满足资源保护的要求。其核心是确立保护相对于开发的优先地位,是一种预防性的、积极主动的价值取向和决策准则。
第二步:核心理念解析
该原则包含三个相互关联的核心理念:
- 预防为主:强调在资源环境问题发生之前就采取积极措施,从决策源头防止资源过度消耗和生态破坏,避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其关注点在于“防患于未然”。
- 保护优先于开发:明确在价值序列上,维持资源基础存量和生态系统完整性的价值,高于短期、局部的经济开发收益。这不是禁止开发,而是要求开发必须以不损害资源持续利用和生态功能为前提。
- 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阐明保护与发展的辩证关系。保护不是停滞,而是为了实现更高质量、更可持续的发展。发展的模式、速度和规模必须控制在资源环境承载力允许的范围之内。
第三步:在法律体系中的体现与制度化
“资源保护优先”原则并非空洞的口号,它通过一系列具体的法律制度得以落实:
- 规划与战略环评: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域开发规划、行业发展规划等重大决策制定初期,必须进行战略环境影响评价,优先评估其对资源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从宏观层面规避重大风险。
- 环境影响评价(EIA)制度:对具体的建设项目,强制要求其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可能产生的资源消耗和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并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评价结论是项目审批的关键依据。
- 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将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生态环境敏感脆弱的区域划定为生态保护红线,实行最严格的保护措施,确保其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功能不降低,从根本上体现保护优先。
- 资源用途管制制度:对土地、水、森林、草原、滩涂等自然资源的利用方向进行强制性规定,禁止或限制将高生态价值的资源转为其他用途,保障资源的基本生态功能。
第四步:实践应用与利益权衡
在具体实践中,应用该原则常涉及复杂的利益权衡:
- 项目审批中的否决权:当一个重大项目(如大型水坝、化工园区)的经济效益可观,但经过科学评估认定其对关键资源或生态系统可能造成不可逆的严重损害时,依据“资源保护优先”原则,主管部门有权否决该项目,或要求其调整方案直至满足保护要求。
- 成本内部化:要求开发者或生产者承担其活动带来的全部资源环境成本,例如通过资源税、生态补偿、环境责任保险等经济手段,使资源保护的成本反映在产品和服务的价格中,从而引导经济活动自动向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方向倾斜。
- 技术选择的导向:鼓励和强制采用资源消耗低、污染物排放少、生态影响小的先进技术和工艺,从生产环节落实保护优先。
第五步:原则的意义与挑战
- 意义:该原则是可持续发展战略在法律层面的核心体现,是保障代际公平、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根本性准则。它推动发展模式从追求量的扩张转向质的提升,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法治基石。
- 挑战:在实践中,平衡保护与发展的尺度难以精确把握,可能引发地方经济增长与全局生态利益的冲突。同时,对“优先”程度的判断需要坚实的科学依据和有效的公众参与,对政府决策能力和监管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