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生诉讼
字数 1455 2025-11-08 19:45:00
派生诉讼
第一步:基本概念与定义
派生诉讼(Derivative Action)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怠于或拒绝通过诉讼追究相关责任人(通常是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控股股东)的法律责任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为了维护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
核心要点:
- 诉讼目的:维护的是公司的利益,而非股东个人利益。
- 诉讼主体:股东是名义上的原告,但诉讼所获赔偿最终归属于公司。
- 诉讼前提:必须存在“公司怠于起诉”的情形,即股东已请求公司提起诉讼,但公司在合理期限内未采取行动。
第二步:制度起源与法理基础
派生诉讼制度主要源于英美衡平法,旨在解决公司治理中的“代理问题”。其法理基础是:
- 信托义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当他们违反此义务损害公司利益时,本应由公司追究其责任。
- 公司独立人格: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主体,本应自己行使诉权。
- 权利制衡:当公司被不当控制者(如侵权行为人本人)把持而无法自行起诉时,法律赋予股东代表公司起诉的权利,以制衡内部人滥用权力,实现实质正义。
第三步:提起派生诉讼的法定条件(核心要件)
股东提起派生诉讼必须满足严格的法律条件,以防止滥诉:
- 股东资格:
- 持股时间:起诉的股东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必须已经是公司股东,并持续持有股份至诉讼提起之日(通常称为“当时持股原则”)。
- 持股比例:某些国家的法律可能对提起诉讼的股东的最低持股比例有要求(如1%),但许多法域(如中国《公司法》)已取消比例要求,更注重持股时间。
- 前置程序(或称“用尽内部救济”):
- 股东必须首先书面请求公司的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董事会(或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只有在监事会/监事、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方可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派生诉讼。
- 公司为诉讼的实际受益人:诉讼结果(如获得的赔偿)应直接归于公司,而非提起诉讼的股东个人。
第四步:派生诉讼的法律程序与关键环节
- 原告与被告:
- 原告: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
- 被告:通常是实施侵害公司利益行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第三人。
- 公司的诉讼地位:在派生诉讼中,公司是第三人。法律通常规定,法院应当通知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这样便于查清事实,也保障公司能知悉并间接参与关乎自身重大利益的诉讼。
- 诉讼费用的承担:
- 股东需要预先承担诉讼费用。如果胜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股东为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如律师费、调查费)可请求公司补偿。
- 如果败诉,则诉讼费用由提起诉讼的股东自行承担,除非存在恶意诉讼的情形。
- 诉讼和解与撤诉的限制:派生诉讼的和解或撤诉不能由原告股东和被告私下决定,通常需要经过法院批准,并通知公司及其他股东,以防止股东与被告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
第五步:派生诉讼的意义与功能
派生诉讼是现代公司治理中一项至关重要的监督机制,其功能主要体现在:
- 补偿功能:通过诉讼使公司遭受的损害获得赔偿,恢复公司财产。
- 威慑功能:对公司的控制者、管理层形成法律威慑,督促其勤勉尽责,合法经营,防止其滥用权力损害公司利益。
- 监督功能:为中小股东提供了一条有效的法律途径,监督和制约公司管理层及控股股东的行为,是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重要事后救济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