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中的证券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字数 1557 2025-11-15 11:13:33
证券法中的证券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第一步:概念与法律依据
证券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是指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中国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对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行为人,依法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的制度。其核心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该法设“法律责任”专章,详细规定了各类证券违法行为及其对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第二步:处罚主体与对象
- 处罚主体:即有权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主要是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法》授权,证监会可以对其派出机构进行授权,使其在一定范围内享有行政处罚权。
- 处罚对象:即承担行政责任的行为人。范围非常广泛,包括:
-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证券服务机构。
-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
-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其他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第三步:核心违法行为类型
行政处罚针对的是具体的违法行为,主要涵盖以下几大类:
- 信息披露违法:如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即虚假陈述)、未按规定报送或披露信息等。
- 内幕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
- 操纵市场:通过连续交易、约定交易、自买自卖、蛊惑交易、抢帽子交易等方式,影响或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
- 欺诈发行:在证券发行文件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 非法证券经营:未经核准,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证券公司或非法经营证券业务。
- 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服务机构在提供服务时,未履行法定职责,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步:主要行政处罚措施(种类)
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证监会可以单处或并处以下措施:
- 警告:对违法行为人提出谴责和告诫。
- 罚款:最常用的财产罚。分为对机构的罚款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金额有按非法资金的一定比例和固定上限两种计算方式。
- 没收违法所得:将行为人因违法行为所获得的全部收益予以收缴。
- 责令改正:要求违法行为人在规定期限内纠正违法行为。
- 暂停或撤销业务许可:针对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持牌机构,暂停其部分或全部业务,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 市场禁入:一种严厉的身份资格罚。在一定期限甚至终身,禁止违法者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禁止其从事证券业务。
第五步:行政处罚的基本程序
为保证处罚的公正,必须遵循法定程序:
- 立案:发现违法线索,经初步核查后决定立案调查。
- 调查:执法人员依法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当事人有配合调查的义务。
- 事先告知:调查终结后,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必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内容、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 听证(如适用):若拟作出较重的处罚(如较大数额罚款、吊销许可证、市场禁入等),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证监会应组织听证会,由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双方进行质证和辩论。
- 作出决定:根据调查结果和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依法作出最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送达与执行: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履行。逾期不履行的,证监会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步:行政处罚的救济途径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享有法律救济权利:
- 行政复议: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或其上一级机关(国务院)申请复议,请求审查并改变或撤销原决定。
- 行政诉讼: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在申请复议后对复议决定不服时再提起诉讼,由法院对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