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 搜查与扣押 xxx
字数 1586 2025-11-15 12: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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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基本概念与目的
搜查,是指侦查人员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索、检查的一种侦查行为。扣押,是指在搜查、勘验等过程中,发现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品、文件时,依法予以强制扣留的一种侦查行为。两者的核心目的是一致的:收集和固定证据,确保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二步:搜查的法律要件与程序
搜查是一种严厉的强制性措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以防止权力滥用,侵犯公民合法权益。
- 主体要件:必须由侦查人员(如公安民警、检察官等)执行。执行搜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 凭证要件:必须持有《搜查证》。原则上,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签发的搜查证。但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如身带行凶、自杀器具的;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可能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 程序要件:
- 出示证件: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和工作证件。
- 见证人在场: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在场。
- 分别搜查: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 制作笔录: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其家属在逃或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第三步:扣押的法律要件与程序
扣押通常依附于搜查、勘验等行为,但也有其独立的程序要求。
- 对象范围:可以用于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
- 程序要求:
- 清单制作: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扣押清单》一式三份,写明物品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重量、质量、颜色、新旧程度和缺损特征等,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一份交给公安机关保管人员,一份附卷备查。
- 特殊物品处理:对于扣押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等危险品、现金、有价证券等,应有符合专业要求的包装、保管和固定措施。
- 扣押期限:对扣押的物品、文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审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解除扣押,退还原主。
- 邮件、电报的扣押: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时,需经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批准,通知邮电部门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不需要继续扣押时,应立即通知邮电部门。
第四步:特殊类型:现场扣押与查询、冻结财产
- 现场扣押: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无需另行制作《决定扣押通知书》,可直接适用前述扣押程序,制作《扣押清单》。
- 查询、冻结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 侦查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上述财产。
- 犯罪嫌疑人的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但可以轮候冻结。
- 冻结财产的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 对于冻结的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解除冻结。
第五步:法律监督与权利救济
为防止违法搜查、扣押,法律设置了监督和救济途径。
- 非法证据排除:采用非法搜查、扣押等方法收集的物证、书证,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这是最重要的程序性制裁措施。
- 申诉与控告: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非法搜查、违法扣押等行为,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或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 检察监督: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侦查机关的搜查、扣押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