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执行和解”
字数 783 2025-11-15 15:51:16
行政处罚的“执行和解”
-
基本概念
“执行和解”是指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前,行政机关与当事人自愿协商,就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期限等内容达成协议,从而暂时中止强制执行程序的一种制度。其核心在于通过协商化解执行矛盾,旨在提高执行效率、降低执法成本、促进当事人主动履行义务。 -
适用条件
执行和解的适用需满足严格条件:- 前提:存在已生效且具有执行内容的行政处罚决定。
- 阶段:必须在法定起诉期限届满后、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或在行政机关自己具有强制执行权的案件中进行。
- 主体:必须由行政机关与当事人本人或其合法委托的代理人进行。
- 自愿性:双方必须出于真实意愿,任何一方(尤其是行政机关)不得强迫或欺骗对方。
- 合法性:和解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例如,不能通过和解免除法定处罚,但可以就罚款的缴纳期限、方式(如分期缴纳)进行约定。
-
协议内容与形式
- 内容:和解协议通常明确约定履行的具体内容(如缴纳罚款的数额)、履行期限、履行方式以及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后果。
- 形式:为确保严肃性和证明力,和解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或盖章。口头协议在实践中难以认定且易引发争议。
-
法律效力与后果
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会产生以下法律效果:- 中止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强制执行程序应当中止。行政机关暂时不得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自行采取强制措施。
- 替代履行:在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内,当事人按照协议内容履行视为对原处罚决定的履行。
- 恢复执行:这是关键环节。如果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行政机关将不再受和解协议约束,有权恢复执行原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可立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自行强制执行,且和解期间不计入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内。
- 执行完毕:若当事人完全履行了和解协议,则原处罚决定视为执行完毕,案件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