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
字数 1147 2025-11-09 07:40:12
承诺
第一步:承诺的基本定义
承诺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内容以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其核心在于,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完全、无条件的接受。
第二步:承诺的构成要件
一项有效的承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四个要件:
-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只有要约所指向的特定对象(受要约人)才有资格作出承诺。第三人作出的同意表示不构成承诺,而是视为一项新的要约。
- 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需要传达给要约人(或其代理人),才能产生订立合同的效果。
- 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这意味着承诺不能对要约的实质性内容(如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进行限制、变更或扩张。如果作出了此类变更,则视为对原要约的拒绝并构成一项新的要约(或称“反要约”)。
- 承诺必须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如果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如“请在10日内回复”),则承诺必须在该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方为有效。若要约未确定期限,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三步:承诺的方式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通知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也可以不以通知的方式,而是通过履行特定的行为来作出承诺。例如,要约人要求“直接发货”,受要约人照办,其发货行为本身就构成了承诺。
第四步:承诺的生效时间与合同成立
承诺生效的时间点即为合同成立的时间点,至关重要。
- 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 以行为方式作出的承诺: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承诺生效。
第五步:特殊的承诺规则——迟到承诺
承诺如果未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到达,称为“迟到承诺”或“逾期承诺”。其法律后果分为两种情况:
- 通常的迟到:原则上,迟到的承诺视为新要约,原要约人有权决定是否接受这个新要约。但是,如果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则合同成立。
- 意外的迟到:如果承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如快递延误)而迟到,则该承诺原则上有效,合同成立。但是,如果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而不接受该承诺,则该承诺无效。
第六步:承诺的撤回
承诺可以撤回,但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承诺一旦生效,合同即告成立,此时受要约人不能再撤回承诺,否则将构成违约。这与要约的撤销(生效前/后均可操作)有显著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