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数额
字数 1396 2025-11-15 16:12:12
犯罪数额
第一步:犯罪数额的基本概念
犯罪数额是指刑法规定的、作为犯罪构成要件或者量刑情节的,以货币单位或其他计量单位表示的数量。它并非一个独立的罪名,而是许多犯罪(尤其是财产犯罪、经济犯罪)中一个关键的客观要素。其核心作用在于:
- 区分罪与非罪:某些罪名明确规定,只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行为才构成犯罪。例如,盗窃行为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盗窃罪,否则可能只是一般违法行为。
- 区分重罪与轻罪(量刑档次):在同一罪名下,法律往往根据“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等不同等级,设置轻重不同的法定刑。
第二步:犯罪数额的主要类型
根据数额在定罪量刑中的不同作用,可进行以下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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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罪数额与量刑数额:
- 定罪数额:是决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基本数额要求。如前述的“数额较大”。
- 量刑数额:是在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基础上,决定适用哪一档法定刑的数额。如“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 在实践中,一个数额可能同时兼具这两种功能。例如,盗窃“数额较大”既是定罪的门槛,也对应着第一档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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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所得数额、犯罪损失数额与犯罪指向数额:
- 犯罪所得数额:指行为人通过犯罪行为实际非法获取的利益数额。如盗窃罪中窃取的财物价值、受贿罪中收受的财物价值。这是最常见的数额类型。
- 犯罪损失数额:指犯罪行为给国家、集体或个人财产造成的实际损失数额。在一些犯罪中,损失数额比所得数额更能反映社会危害性,如故意毁坏财物罪。
- 犯罪指向数额:指犯罪行为直接针对的财物数额,它可能并未完全实现为所得或损失。例如,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中,走私货物的总价额就是犯罪指向数额。
第三步:犯罪数额的认定与计算
这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需要遵循准确、公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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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原则:
- 主客观一致原则:原则上,应认定行为人在行为时明确认识或应当认识到的数额。例如,在盗窃罪中,如果行为人只想偷一部手机,却意外偷到一个装有巨额现金的包,对现金部分可能需要根据其是否“应当认识”来判断是否计入犯罪数额。
- 实际占有与控制原则:对于所得数额,通常以行为人实际非法占有或控制的财物价值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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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方法:
- 计价标准:通常以财物被侵害时的市场价格(或实际价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如果是商品,可参考当时的市场中等价格;如果是特殊物品(如文物、金银),可能需要专门机构鉴定。
- 多次犯罪的数额累计:对于多次实施同种犯罪(如多次盗窃、多次贪污)且未经处理的,刑法一般规定将其犯罪数额累计计算。
- 共同犯罪的数额认定:在共同犯罪中,所有共犯均应对其参与的共同犯罪行为的总额负责,即按照“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以共同犯罪的总数额来认定各共犯的刑事责任基础。
第四步:犯罪数额在司法实践中的特殊问题
- 数额犯与情节犯的关系:有些犯罪,数额不是唯一标准。即使数额未达到标准,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如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也可能构成犯罪。此时,数额与情节是并列的入罪条件。
- 数额认识错误:如果行为人对数额产生了合理的、不可避免的认识错误(如将真品误认为赝品而盗窃),可能影响其犯罪故意(特别是数额加重部分)的认定,从而影响量刑。
- 未遂犯的数额认定:对于以数额作为加重构成要件的犯罪,如果行为人意图侵犯“数额巨大”的财物,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理论上可以成立该数额加重犯的未遂形态,并在量刑时予以从轻或减轻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