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中的鉴定意见
字数 1422 2025-11-15 18:45:48
劳动争议仲裁中的鉴定意见
第一步:鉴定意见的基本概念
鉴定意见,是指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为了查明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仲裁庭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或鉴定人,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对该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后出具的书面结论性意见。它本身是一种法定的证据类型。
第二步:启动鉴定程序的情形
鉴定程序的启动通常基于以下情形:
- 依当事人申请:当案件涉及的专业性问题超出了仲裁员的知识范围,且该问题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庭提出书面鉴定申请。例如,对一份签名真伪的笔迹鉴定,或对劳动者伤病与工作之间因果关系的医学鉴定。
- 仲裁庭依职权决定:即使当事人未申请,仲裁庭认为案件事实的查明必须依赖某项专业鉴定时,可以主动决定启动鉴定程序。
第三步:鉴定程序的启动与实施流程
- 申请与决定:当事人提出申请,需说明需要鉴定的具体事项及理由。仲裁庭对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确有必要且与案件事实认定相关的,会作出准许鉴定的决定。如果认为没有必要,会作出不予准许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 选择鉴定机构/鉴定人:首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如果协商不成,则由仲裁庭指定。这保证了鉴定主体的中立性和专业性。
- 提交鉴定材料:仲裁庭或当事人需要向鉴定机构提供全面、真实的鉴定所需材料(如检材、样本、病历、合同文本等)。当事人质证确认后的材料才能作为鉴定依据。
- 出具鉴定意见:鉴定机构/鉴定人在约定或规定的期限内,独立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书面的《鉴定意见书》。意见书应包含鉴定过程、依据和明确的结论。
第四步:鉴定意见的质证
鉴定意见必须在仲裁庭审中进行质证,未经质证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质证环节包括:
- 出示与宣读:仲裁庭会向双方当事人出示《鉴定意见书》,并可以宣读其主要内容。
- 当事人发表意见:双方当事人有权对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发表意见。可以就鉴定机构的资质、鉴定程序的合法性、鉴定方法的科学性、鉴定依据的充分性、以及结论的合理性等进行质疑和辩论。
- 鉴定人出庭(必要时):如果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并提出合理理由申请鉴定人出庭,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通知鉴定人出庭。鉴定人需就鉴定过程和相关专业问题接受仲裁员和当事人的询问。
第五步:仲裁庭对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
仲裁庭并非必须采纳鉴定意见,而是需要对其进行全面审查:
- 审查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格:是否具备解决该专业问题的法定资质。
- 审查鉴定程序的合法性:委托手续是否完备,检材的提取、保管、送检是否符合规范。
- 审查鉴定意见的形式和内容:形式是否规范,内容是否完整,分析说明是否逻辑清晰,结论是否明确、唯一。
- 结合全案证据综合判断:鉴定意见只是证据之一,仲裁庭需要将其与案件中的其他证据(如书证、证人证言等)进行比对、印证,综合全案情况决定是否采信以及采信的程度。如果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或与其他证据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仲裁庭有权不予采信。
第六步:补充鉴定与重新鉴定
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启动补充或重新鉴定:
- 补充鉴定:原鉴定意见存在遗漏事项、表述不清,或者当事人提出了新的相关材料,仲裁庭可以要求原鉴定人进行补充说明或鉴定。
- 重新鉴定:只有在满足严格条件时才能启动,例如:原鉴定机构/人员不具备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或经过质证认定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重新鉴定需由仲裁庭决定,并另行委托鉴定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