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形态
字数 1065 2025-11-15 20:12:02
犯罪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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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
犯罪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它研究的是一个犯罪行为在时间线上停止下来的“点”,以及这个“点”对刑事责任的影响。犯罪一旦完成,即“犯罪既遂”,是最完整的犯罪形态。但在完成之前,可能因为行为人主动放弃、被迫停止或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从而形成不同的形态。 -
核心特征
犯罪形态具有两个核心特征:终局性和排他性。- 终局性:指犯罪行为已经停止下来,不再继续发展。例如,行为人举枪瞄准后又放下,这个“放下”的动作意味着犯罪进程已经停止,形态就此固定。
- 排他性:指同一个犯罪行为,只能构成一种犯罪形态。一个犯罪不可能既是预备又是未遂,或者既是未遂又是中止。各种形态之间是相互排斥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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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犯罪阶段的区别
必须将犯罪形态与犯罪阶段区分开。犯罪阶段是犯罪发展的过程,包括犯意表示、犯罪预备和犯罪实行。犯罪形态则是这些阶段中可能出现的停止状态。例如,“犯罪预备”本身既是一个阶段(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也是一种独立的犯罪形态(预备犯)。而“犯罪实行”阶段,则可能产生未遂、中止或既遂等不同形态。 -
主要类型及其区分
犯罪形态主要分为完成形态和未完成形态。完成形态即犯罪既遂。未完成形态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区分它们的关键在于两个因素:行为人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以及犯罪未得逞的原因。- 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尚未“着手”实行犯罪时,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止。例如,为杀人而买刀,在去买刀的路上被警察抓获。其处罚原则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例如,举刀砍向被害人,被旁人奋力拦住。其处罚原则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包括预备和实行阶段),行为人自动地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例如,举刀欲砍,因心生怜悯而主动放下刀。其处罚原则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自动性”是中止与预备、未遂最根本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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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意义
研究犯罪形态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它直接关系到对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犯罪人主观恶性的准确评价。不同的犯罪形态反映了犯罪行为距离造成实际危害结果的远近,以及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因此成为刑罚裁量(量刑)时至关重要的情节。准确认定犯罪形态,是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关键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