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字数 1365 2025-11-09 08:11:35

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1. 基本概念
    在国际私法中,"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是一个核心程序。首先,需明确"承认"与"执行"是两个独立但常相关联的概念。

    • 承认:指一国法院认可外国法院的判决在本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即赋予该判决与本国判决同等的既判力。例如,一个中国法院"承认"美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意味着在中国法律层面,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已经根据该美国判决解除。
    • 执行:指在一国承认外国判决效力的基础上,当一方当事人不自动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如支付赔偿金)时,经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本国法院运用国家强制力(如查封、冻结财产)迫使该义务人履行判决内容。
  2. 核心原理:为何要承认与执行?
    承认与执行制度并非国际法上的义务,而是基于国家间的"国际礼让"与"互惠"原则,以及维护国际民事交往稳定性的实际需求。如果一国完全拒绝所有外国判决,将导致"跛脚"的法律关系(如在一国已离婚,在另一国仍为已婚)和国际商事活动的极大不确定性,阻碍人员与资本的跨境流动。

  3. 承认与执行的条件(审查标准)
    各国对此规定不一,但普遍遵循一些共通的核心条件,申请执行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本国法院会对原判决进行有限度的程序性审查,而非实体审查(即不重新审理案件的是非曲直)。主要条件包括:

    • 间接国际裁判管辖权: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必须对案件具有合格的管辖权。判断标准通常依据被申请国的国内法或国际条约。如果该外国法院的管辖权是被申请国法律所不承认的(如过分的长臂管辖),则可能拒绝承认与执行。
    • 判决的终局性和确定性:要求承认与执行的判决必须是依判决作出国法律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终局判决",不能是正在上诉过程中的中间判决。
    • 诉讼程序公正:特别关注被告的诉讼权利是否得到保障。例如,被告是否被合法传唤,是否被给予了充分的答辩时间和机会。如果判决是在被告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的(即缺席判决),且传唤程序不合规,该判决将不被承认。
    • 不违反公共政策(公共秩序):这是最重要的"安全阀"。如果承认或执行该外国判决会明显损害被申请国的国家主权、安全、法律基本原则或社会公共利益,则将被拒绝。此条款的适用非常严格,不能轻易以本国法律与外国法律不同为由而启动。
    • 不存在诉讼竞合:通常要求该判决不与被申请国法院已作出的生效判决相冲突,也不与第三方国家作出的、已被被申请国承认的判决相冲突。
  4. 承认与执行的程序
    程序由各国国内法规定,主要分为两种模式:

    • 执行令模式(大陆法系常见):当事人需向被申请国法院单独提起一个执行之诉,法院审查后,若符合条件,则颁发"执行令"或"执行判决",从而赋予该外国判决在本国的执行力。
    • 登记程序模式(普通法系常见):在存在互惠安排或国际条约的情况下(如英联邦国家内部),申请人可将在原审国获得的判决在指定法院进行简易登记,登记后的判决即具有与本国判决同等的执行力。若无此种安排,则通常需要通过普通诉讼程序,将外国判决作为诉因,重新起诉。
  5. 中国的相关规定
    中国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其规定与上述国际通行原则基本一致,明确将"互惠关系"存在作为前提条件之一。司法审查同样遵循形式审查和公共政策保留原则。近年来,中国也在积极探索通过双边司法协助协定或国际公约(如选择法院协议公约)来简化这一过程。

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基本概念 在国际私法中,"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是一个核心程序。首先,需明确"承认"与"执行"是两个独立但常相关联的概念。 承认 :指一国法院认可外国法院的判决在本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即赋予该判决与本国判决同等的既判力。例如,一个中国法院"承认"美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意味着在中国法律层面,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已经根据该美国判决解除。 执行 :指在一国承认外国判决效力的基础上,当一方当事人不自动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如支付赔偿金)时,经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本国法院运用国家强制力(如查封、冻结财产)迫使该义务人履行判决内容。 核心原理:为何要承认与执行? 承认与执行制度并非国际法上的义务,而是基于国家间的"国际礼让"与"互惠"原则,以及维护国际民事交往稳定性的实际需求。如果一国完全拒绝所有外国判决,将导致"跛脚"的法律关系(如在一国已离婚,在另一国仍为已婚)和国际商事活动的极大不确定性,阻碍人员与资本的跨境流动。 承认与执行的条件(审查标准) 各国对此规定不一,但普遍遵循一些共通的核心条件,申请执行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本国法院会对原判决进行有限度的程序性审查,而非实体审查(即不重新审理案件的是非曲直)。主要条件包括: 间接国际裁判管辖权 :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必须对案件具有合格的管辖权。判断标准通常依据被申请国的国内法或国际条约。如果该外国法院的管辖权是被申请国法律所不承认的(如过分的长臂管辖),则可能拒绝承认与执行。 判决的终局性和确定性 :要求承认与执行的判决必须是依判决作出国法律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终局判决",不能是正在上诉过程中的中间判决。 诉讼程序公正 :特别关注被告的诉讼权利是否得到保障。例如,被告是否被合法传唤,是否被给予了充分的答辩时间和机会。如果判决是在被告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的(即缺席判决),且传唤程序不合规,该判决将不被承认。 不违反公共政策(公共秩序) :这是最重要的"安全阀"。如果承认或执行该外国判决会明显损害被申请国的国家主权、安全、法律基本原则或社会公共利益,则将被拒绝。此条款的适用非常严格,不能轻易以本国法律与外国法律不同为由而启动。 不存在诉讼竞合 :通常要求该判决不与被申请国法院已作出的生效判决相冲突,也不与第三方国家作出的、已被被申请国承认的判决相冲突。 承认与执行的程序 程序由各国国内法规定,主要分为两种模式: 执行令模式(大陆法系常见) :当事人需向被申请国法院单独提起一个执行之诉,法院审查后,若符合条件,则颁发"执行令"或"执行判决",从而赋予该外国判决在本国的执行力。 登记程序模式(普通法系常见) :在存在互惠安排或国际条约的情况下(如英联邦国家内部),申请人可将在原审国获得的判决在指定法院进行简易登记,登记后的判决即具有与本国判决同等的执行力。若无此种安排,则通常需要通过普通诉讼程序,将外国判决作为诉因,重新起诉。 中国的相关规定 中国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其规定与上述国际通行原则基本一致,明确将"互惠关系"存在作为前提条件之一。司法审查同样遵循形式审查和公共政策保留原则。近年来,中国也在积极探索通过双边司法协助协定或国际公约(如选择法院协议公约)来简化这一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