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成立的特殊形式
字数 931 2025-11-15 23:05:34
合同成立的特殊形式
一、基本概念
合同成立的特殊形式是指除要约-承诺这一典型缔约方式外,法律亦承认其他特定方式足以使合同成立。这些形式通常基于法律直接规定、交易习惯或当事人约定,其核心在于,当事人的行为或特定事实状态本身,已经足以客观地表明他们之间达成了合意。
二、主要类型与构成要件
合同成立的特殊形式主要包括交叉要约、意思实现和依据指令性任务缔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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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叉要约
- 定义:指合同当事人双方互为内容相同的要约,且两个要约在途中交叉,彼此均不知对方已发出要约的情形。
- 成立要件:
- 双方各自向对方发出了内容一致的要约。
- 两个要约在时间上并存(即均在有效期内)。
- 双方均不知晓对方已发出要约。
- 法律效果:在符合要件时,法律推定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于后一个要约到达对方时成立。这避免了因僵化要求“一要约一承诺”而可能产生的不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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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实现
- 定义:指根据习惯、事件性质或要约人预先的声明,承诺无须通知,在相当时期内有可以认为承诺的事实时,合同即告成立。
- 成立要件:
- 承诺无须通知(依据交易习惯、要约要求或行为性质推断)。
- 存在可被视为承诺的客观事实(如开始履行合同、受领对方履行等行为)。
- 法律效果:合同自该可被认为承诺的事实发生时成立。例如,网络购物中,顾客下单(要约)后,商家直接发货(可被认为承诺的事实),合同在发货时成立,而非商家另行通知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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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指令性任务缔约
- 定义:指国家根据需要向企业下达指令性任务,有关企业之间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签订合同。
- 成立要件:
- 存在国家下达的指令性任务或国家订货任务。
- 有关企业负有缔约的法定义务。
- 法律效果:合同内容需符合指令性要求,若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可由有关行政部门或法院根据法律和计划指令确定合同内容。这体现了在特定领域对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
三、法律意义与价值
承认合同成立的特殊形式,具有重要的法律价值:
- 尊重现实与效率:适应了复杂多样的交易实践,避免了形式主义,提高了交易效率。
- 探求真意:法律关注当事人行为的实质,而非拘泥于固定的形式,更真实地反映了当事人的合意。
- 保障特定政策:如依据指令性任务缔约,确保了国家经济战略和公共利益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