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证据排除规则”
字数 801 2025-11-15 23:33:52
行政处罚的“证据排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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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与目的
“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行政处罚程序中,执法机关对通过非法手段或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和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其核心目的是遏制违法取证行为,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性。 -
法律依据
该规则主要源于《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此条文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基本原则。 -
“非法证据”的主要类型
- 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例如,执法人员未出示执法证件、单人执法、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等严重程序违法所获取的证据。
- 以非法侵入、偷拍、偷录、窃听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收集的证据:例如,未经允许擅自闯入私人住宅搜查取得的物证,或通过窃听电话获得的录音。
- 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的证据:例如,通过威胁、恐吓获取的当事人陈述,或承诺不予处罚诱使当事人承认虚假事实。
- 鉴定意见具有法定排除情形:如鉴定机构不具备资质、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未回避、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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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规则的适用与例外
- 适用阶段:该规则适用于行政处罚的调查、审核、决定乃至复议和诉讼的全过程。
- “瑕疵证据”的补正:对于程序上存在轻微瑕疵的证据(如记录遗漏签字、日期笔误),若能在事后予以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且不影响证据的真实性,则可以不排除。这是基于行政效率的考量。
- “毒树之果”问题:即通过非法证据(毒树)为线索发现的派生证据(果实)。目前我国法律对此无明确规定,实践中倾向于严格审查,若派生证据的获取方式本身合法,且能独立证明案件事实,则可能被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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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规则的法律后果
如果行政机关将应排除的非法证据作为处罚的主要依据,该行政处罚决定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将被认定为“主要证据不足”或“违反法定程序”,从而被撤销、确认违法或确认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