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中的外资并购安全审查
字数 1220 2025-11-16 01:24:02

经济法中的外资并购安全审查

  1. 基本概念
    外资并购安全审查是指东道国(投资接受国)政府依据法律规定,对境外投资者并购本国企业的交易进行审查,以评估该交易是否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其核心特征是:审查对象是“外资并购”行为,即外国投资者通过收购股权、资产或其他方式获取境内企业控制权的交易;审查的根本目标是维护“国家安全”,这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通常包括国防安全、关键技术、关键基础设施、能源资源安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等多个维度;其性质是一种事前监管措施,通常在交易完成前进行。

  2. 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这一制度的建立源于以下核心矛盾:一方面,国家鼓励外商投资以促进经济发展、引进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另一方面,必须防范某些特定领域的外资并购可能带来的国家安全风险。如果放任自流,可能导致他国资本控制关系国计民生的关键产业、获取敏感技术或重要数据,从而对国家政治、经济和军事安全构成潜在威胁。因此,需要在开放与安全之间建立一道“安全阀”,确保对外开放政策在国家安全得到保障的前提下稳步推进。

  3. 审查范围与标准
    审查并非针对所有外资并购交易,而是有明确的适用范围。通常,审查范围聚焦于“敏感领域”,例如:

    • 国防军工:及军品科研、生产、维修等相关单位。
    • 关键基础设施: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金融等基础设施。
    • 重要技术:涉及重大装备制造、网络安全、人工智能、生物技术等关键核心技术。
    • 重要资源:对国家安全至关重要的能源、矿产、粮食等资源。
      审查标准主要是判断并购交易是否“对国家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具体考量因素包括:对国防需求能力的影响、对国家经济稳定运行的影响、对社会基本生活秩序的影响、对研发关键技术能力的影响等。
  4. 审查机构与程序
    审查通常由一个跨部门的专门委员会(如中国的“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机制”)负责,该委员会由发展改革、商务、国防、科技、自然资源等多个与国家安全密切相关的部门组成,以确保审查的专业性和全面性。审查程序一般包括:

    • 申报:投资者主动申报或审查机构依职权要求申报。
    • 初审:审查机构初步判断是否需要进行特别审查。
    • 特别审查:对于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交易,进行深入评估,包括听取相关各方意见。
    • 决定:最终作出“通过”、“附加限制性条件通过”或“禁止”的决定。整个程序强调效率与保密性。
  5. 法律后果与救济
    并购交易若未依法进行安全审查或通过审查,将产生严重的法律后果。对于应当申报而未申报即实施并购的,审查机构有权要求终止交易,或采取限期处分股权、资产等必要措施恢复到交易前的状态。对于审查后附加条件通过的,交易方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条件。通常,出于国家安全的极端重要性,对于安全审查的最终决定,司法救济途径(如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会受到严格限制或排除,这体现了国家安全利益在法律上的优先地位。该制度与《反垄断法》中的经营者集中审查并行,二者目标不同(国家安全 vs. 市场竞争),可能同时适用于同一项交易。

经济法中的外资并购安全审查 基本概念 外资并购安全审查是指东道国(投资接受国)政府依据法律规定,对境外投资者并购本国企业的交易进行审查,以评估该交易是否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其核心特征是:审查对象是“外资并购”行为,即外国投资者通过收购股权、资产或其他方式获取境内企业控制权的交易;审查的根本目标是维护“国家安全”,这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通常包括国防安全、关键技术、关键基础设施、能源资源安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等多个维度;其性质是一种事前监管措施,通常在交易完成前进行。 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这一制度的建立源于以下核心矛盾:一方面,国家鼓励外商投资以促进经济发展、引进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另一方面,必须防范某些特定领域的外资并购可能带来的国家安全风险。如果放任自流,可能导致他国资本控制关系国计民生的关键产业、获取敏感技术或重要数据,从而对国家政治、经济和军事安全构成潜在威胁。因此,需要在开放与安全之间建立一道“安全阀”,确保对外开放政策在国家安全得到保障的前提下稳步推进。 审查范围与标准 审查并非针对所有外资并购交易,而是有明确的适用范围。通常,审查范围聚焦于“敏感领域”,例如: 国防军工 :及军品科研、生产、维修等相关单位。 关键基础设施 :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金融等基础设施。 重要技术 :涉及重大装备制造、网络安全、人工智能、生物技术等关键核心技术。 重要资源 :对国家安全至关重要的能源、矿产、粮食等资源。 审查标准主要是判断并购交易是否“对国家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具体考量因素包括:对国防需求能力的影响、对国家经济稳定运行的影响、对社会基本生活秩序的影响、对研发关键技术能力的影响等。 审查机构与程序 审查通常由一个跨部门的专门委员会(如中国的“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机制”)负责,该委员会由发展改革、商务、国防、科技、自然资源等多个与国家安全密切相关的部门组成,以确保审查的专业性和全面性。审查程序一般包括: 申报 :投资者主动申报或审查机构依职权要求申报。 初审 :审查机构初步判断是否需要进行特别审查。 特别审查 :对于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交易,进行深入评估,包括听取相关各方意见。 决定 :最终作出“通过”、“附加限制性条件通过”或“禁止”的决定。整个程序强调效率与保密性。 法律后果与救济 并购交易若未依法进行安全审查或通过审查,将产生严重的法律后果。对于应当申报而未申报即实施并购的,审查机构有权要求终止交易,或采取限期处分股权、资产等必要措施恢复到交易前的状态。对于审查后附加条件通过的,交易方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条件。通常,出于国家安全的极端重要性,对于安全审查的最终决定,司法救济途径(如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会受到严格限制或排除,这体现了国家安全利益在法律上的优先地位。该制度与《反垄断法》中的经营者集中审查并行,二者目标不同(国家安全 vs. 市场竞争),可能同时适用于同一项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