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仲裁庭管辖权
字数 978 2025-11-16 02:16:36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仲裁庭管辖权
第一步:仲裁庭管辖权的概念与基础
仲裁庭管辖权是指仲裁庭审理案件并作出裁决的法定权限。其法律基础通常来源于当事人的协议,即仲裁协议。根据“管辖权/管辖权原则”(Kompetenz-Kompetenz),仲裁庭有权自行判断自身是否对案件拥有管辖权,无需等待法院裁定。
第二步:管辖权的核心依据——仲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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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的形式与内容
- 仲裁协议可以是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独立的仲裁协议书。
- 必须明确约定提交仲裁的争议范围(如“因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
- 需指定仲裁机构(如ICC、SIAC)或约定临时仲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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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的有效性要件
- 书面形式:符合《纽约公约》第二条及各国国内法要求(如电子邮件、书面确认函均可)。
- 当事人行为能力:签约方需具备订立仲裁协议的民事行为能力。
- 争议事项可仲裁性:争议需属于法律允许仲裁的范围(如商业纠纷通常可仲裁,但刑事、家庭法纠纷不可)。
第三步:管辖权异议的提出与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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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事由
- 仲裁协议不存在、无效或已失效。
- 争议超出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
- 争议不可仲裁或违反公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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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程序
- 当事人应在首次提交实体答辩前提出异议(依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第23条)。
- 仲裁庭可作出初步裁定或最终裁决中一并处理管辖权问题。
- 法院介入:若仲裁庭初步认定自身有管辖权,异议方可向仲裁地法院申请审查(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16条)。
第四步:管辖权裁定的效力与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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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裁定的效力
- 若仲裁庭认定有管辖权,程序继续进行;若认定无管辖权,则终止仲裁。
- 裁定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但需在裁决执行阶段接受法院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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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审查途径
- 仲裁地法院可应一方请求,对管辖权裁定进行即时审查(如英国《1996年仲裁法》第67条)。
- 败诉方可在裁决撤销或承认与执行阶段,以无管辖权为由向法院提出抗辩(《纽约公约》第五条)。
第五步:特殊问题——多方仲裁与合并仲裁的管辖权
- 若多个合同或当事人涉及同一争议,需审查仲裁协议是否允许合并仲裁。
- 部分国家(如荷兰、新加坡)允许法院在特定条件下强制合并仲裁,但需以当事人协议或仲裁规则授权为前提。
总结
仲裁庭管辖权的核心是当事人意思自治,但其有效性需通过仲裁庭与法院的双重审查。实践中,管辖权争议常成为拖延策略,故明确仲裁协议条款、及时提出异议是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