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销
字数 962 2025-11-16 03:14:34

抵销

第一步:认识抵销的基本概念
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从而使双方债务在同等数额内相互消灭的制度。例如,甲欠乙10万元货款,乙欠甲8万元借款,双方协商后,乙只需向甲支付2万元差额,双方债务即告清偿。抵销能简化交易、节约清偿成本,并具有担保功能(一方破产时,另一方可通过抵销避免全额清偿对方债务却只能按比例收回自己债权的损失)。

第二步:理解抵销的构成要件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第五百六十九条,抵销需满足以下条件:

  1. 双方互负合法债务、互享合法债权
    • 债权债务关系必须真实有效(如赌债等非法债务不得抵销)。
    • 当事人双方互为债权人和债务人(双向性)。
  2. 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 通常适用于金钱或同种类替代物债务(如均以人民币支付)。若种类不同(如一方应交付大米,另一方应支付金钱),需双方协商一致方可抵销(合意抵销)。
  3. 债务已届清偿期
    • 主动债权(主张抵销一方的债权)必须到期。被动债权(被抵销一方的债权)未到期时,主张抵销一方可放弃期限利益(即自愿提前清偿)。
  4. 不存在禁止抵销的情形
    • 法律禁止抵销的债务(如故意侵权产生的赔偿债务不得抵销工资债权);
    • 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债务(但该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性质上不得抵销的债务(如抚养费、抚恤金等具有人身专属性的债务)。

第三步:区分法定抵销与合意抵销

  • 法定抵销:符合上述要件时,一方可单方通知对方抵销(通知自到达时生效),无需对方同意。通知可附条件或期限。
  • 合意抵销:双方协商一致抵销不同种类、品质的债务,自由度更高,受合同规则约束(《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九条)。

第四步:掌握抵销的效力

  1. 债务消灭:双方债务在同等数额内同时消灭(溯及至抵销权成立之时)。
  2. 抵销范围:以主张抵销时数额较低的债权为限(如甲对乙债权10万元,乙对甲债权8万元,抵销后甲剩余2万元债权)。
  3. 从权利消灭:抵销部分对应的利息、违约金等从权利一并消灭。

第五步:注意特殊规则与风险

  • 诉讼时效: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不得作为主动债权抵销,但可作为被动债权被抵销(若对方自愿)。
  • 破产程序中的抵销:债权人可主张抵销,但受破产法限制(如破产申请前对债务人负有的债务不得抵销)。
  • 行使风险:抵销通知发出后不得随意撤回,错误抵销可能承担违约责任。
抵销 第一步:认识抵销的基本概念 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从而使双方债务在同等数额内相互消灭的制度。例如,甲欠乙10万元货款,乙欠甲8万元借款,双方协商后,乙只需向甲支付2万元差额,双方债务即告清偿。抵销能简化交易、节约清偿成本,并具有担保功能(一方破产时,另一方可通过抵销避免全额清偿对方债务却只能按比例收回自己债权的损失)。 第二步:理解抵销的构成要件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第五百六十九条,抵销需满足以下条件: 双方互负合法债务、互享合法债权 : 债权债务关系必须真实有效(如赌债等非法债务不得抵销)。 当事人双方互为债权人和债务人(双向性)。 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 通常适用于金钱或同种类替代物债务(如均以人民币支付)。若种类不同(如一方应交付大米,另一方应支付金钱),需双方协商一致方可抵销(合意抵销)。 债务已届清偿期 : 主动债权(主张抵销一方的债权)必须到期。被动债权(被抵销一方的债权)未到期时,主张抵销一方可放弃期限利益(即自愿提前清偿)。 不存在禁止抵销的情形 : 法律禁止抵销的债务(如故意侵权产生的赔偿债务不得抵销工资债权); 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债务(但该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性质上不得抵销的债务(如抚养费、抚恤金等具有人身专属性的债务)。 第三步:区分法定抵销与合意抵销 法定抵销 :符合上述要件时,一方可单方通知对方抵销(通知自到达时生效),无需对方同意。通知可附条件或期限。 合意抵销 :双方协商一致抵销不同种类、品质的债务,自由度更高,受合同规则约束(《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九条)。 第四步:掌握抵销的效力 债务消灭 :双方债务在同等数额内同时消灭(溯及至抵销权成立之时)。 抵销范围 :以主张抵销时数额较低的债权为限(如甲对乙债权10万元,乙对甲债权8万元,抵销后甲剩余2万元债权)。 从权利消灭 :抵销部分对应的利息、违约金等从权利一并消灭。 第五步:注意特殊规则与风险 诉讼时效 :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不得作为主动债权抵销,但可作为被动债权被抵销(若对方自愿)。 破产程序中的抵销 :债权人可主张抵销,但受破产法限制(如破产申请前对债务人负有的债务不得抵销)。 行使风险 :抵销通知发出后不得随意撤回,错误抵销可能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