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法中的征收
字数 1875 2025-11-16 03:40:46

国际投资法中的征收

第一步:征收的基本概念与类型
征收是指东道国政府基于公共利益或公共目的,通过法律或行政行为,将外国投资者在其境内的财产所有权或实质性的财产权益强制性地收回国有的行为。征收的核心特征是“强制性”和“所有权/权益的转移”。在国际投资法中,征收主要分为两种基本类型:

  1. 直接征收:这是最传统、最明显的征收形式。指东道国政府公开、直接地取得外国投资者的财产所有权。例如,将外国公司的工厂、土地或设备国有化。财产的法律所有权从投资者手中转移到了国家手中。
  2. 间接征收:也称为“事实征收”或“管制性征收”。这种征收形式更为隐蔽和复杂。指东道国政府并未正式剥夺投资者的法律所有权,但其采取的一项或一系列措施(如法律法规、政策、行政命令等)的干预程度如此之高,以至于实质上剥夺了投资者对其财产的使用、享有和处置的权利,使得所有权变得毫无价值。例如,颁布一项永久性的、过于严苛的环保禁令,导致一个矿场完全无法运营。

第二步:征收的合法性要件(合法征收的条件)
根据习惯国际法,一项征收行为要被视为合法,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如果缺少任何一个条件,该征收即构成“非法征收”,东道国将承担更重的赔偿责任。

  1. 为了公共目的:征收必须是为了东道国社会的整体利益或公共福利,而非为了某个特定个人或群体的私利。常见的公共目的包括国防、公共卫生、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在实践中,东道国政府对何为“公共目的”享有较大的裁量权,但该目的不能是武断的或带有歧视性的。
  2. 非歧视性:征收措施的实施不得基于不合理的歧视。这通常包含两层含义:
    • 国民待遇:东道国对待外国投资者的方式,不应低于其对待本国投资者的方式。
    • 最惠国待遇:东道国对待某一外国投资者的方式,不应低于其对待其他外国投资者的方式。
      需要注意的是,基于合理的公共政策考量(如针对特定行业的管制)而采取的差别待遇,不一定构成非法歧视。
  3. 符合正当法律程序:征收必须依据东道国的国内法并遵循正当的法律程序。这包括给予投资者事先通知、提供陈述意见的机会、并允许其通过司法或行政途径对征收行为提出异议。程序上的公正性是评估征收合法性的关键一环。
  4. 支付补偿:这是征收合法性要件中最核心、争议也最大的部分。根据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赫尔公式”,补偿必须满足以下标准:
    • 及时:补偿的支付不应有不合理的延迟。
    • 充分:补偿应能反映被征收财产在征收发生时的公平市场价值。
    • 有效:补偿应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支付,并能实际为投资者所获得。

第三步:间接征收的认定标准与争议
间接征收的认定是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中的难点。关键在于如何区分构成“间接征收”的管制措施与东道国正当的、无需补偿的“治安权”行为。仲裁庭通常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 措施的干预程度:该措施是否实质上剥夺了投资者对投资的经济性使用和享有?是否使投资变得毫无价值?这是最核心的考量。如果仅仅是降低了投资的盈利能力,通常不被视为征收。
  2. 措施的性质与目的:该措施是否出于真正的公共福利目的(如保护环境、公共健康、劳工权益)?目的的正当性会影响仲裁庭的判断。纯粹以保护公共利益为目的的、非歧视的管制措施,被认定为征收的可能性较低。
  3. 对投资者合理期待的干预:投资者在作出投资时,是否对东道国的法律和监管环境产生了合理的、稳定的期待?东道国事后出台的、颠覆性的政策变化若破坏了这种合理期待,可能增加被认定为间接征收的风险。
  4. 措施的特征:是单一措施还是系列措施?持续时间是永久的还是暂时的?

第四步:征收的补偿
补偿的计算方式因征收的合法与否而不同:

  1. 合法征收的补偿:如前所述,适用“赫尔公式”,即支付被征收财产的“公平市场价值”。评估方法包括基于资产价值的(如账面价值法)和基于收益预期的(如折现现金流法)。
  2. 非法征收的补偿:由于非法征收违反了国际法,其补偿不仅包括财产的公平市场价值,还可能包括:
    • 自征收发生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
    • 利润损失(如果能够证明)。
    • 在某些极端情况下,还可能包括对违约行为本身的精神损害赔偿或“道德损害”赔偿。其总目标是通过补偿,使投资者的财务状况恢复到“若无征收行为发生本应处于的状态”(即“恢复原状”或等值的金钱赔偿)。

总结:征收是国际投资法的核心概念,其规则体系旨在平衡东道国为公共利益进行管制的主权权利与保护外国投资者财产权的需要。对直接征收的认定相对明确,而对间接征收的区分则充满挑战,是国际投资仲裁中常见的争议焦点。合法性要件,特别是“充分、及时、有效”的补偿,是保护投资者的关键法律屏障。

国际投资法中的征收 第一步:征收的基本概念与类型 征收是指东道国政府基于公共利益或公共目的,通过法律或行政行为,将外国投资者在其境内的财产所有权或实质性的财产权益强制性地收回国有的行为。征收的核心特征是“强制性”和“所有权/权益的转移”。在国际投资法中,征收主要分为两种基本类型: 直接征收 :这是最传统、最明显的征收形式。指东道国政府公开、直接地取得外国投资者的财产所有权。例如,将外国公司的工厂、土地或设备国有化。财产的法律所有权从投资者手中转移到了国家手中。 间接征收 :也称为“事实征收”或“管制性征收”。这种征收形式更为隐蔽和复杂。指东道国政府并未正式剥夺投资者的法律所有权,但其采取的一项或一系列措施(如法律法规、政策、行政命令等)的干预程度如此之高,以至于实质上剥夺了投资者对其财产的使用、享有和处置的权利,使得所有权变得毫无价值。例如,颁布一项永久性的、过于严苛的环保禁令,导致一个矿场完全无法运营。 第二步:征收的合法性要件(合法征收的条件) 根据习惯国际法,一项征收行为要被视为合法,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如果缺少任何一个条件,该征收即构成“非法征收”,东道国将承担更重的赔偿责任。 为了公共目的 :征收必须是为了东道国社会的整体利益或公共福利,而非为了某个特定个人或群体的私利。常见的公共目的包括国防、公共卫生、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在实践中,东道国政府对何为“公共目的”享有较大的裁量权,但该目的不能是武断的或带有歧视性的。 非歧视性 :征收措施的实施不得基于不合理的歧视。这通常包含两层含义: 国民待遇 :东道国对待外国投资者的方式,不应低于其对待本国投资者的方式。 最惠国待遇 :东道国对待某一外国投资者的方式,不应低于其对待其他外国投资者的方式。 需要注意的是,基于合理的公共政策考量(如针对特定行业的管制)而采取的差别待遇,不一定构成非法歧视。 符合正当法律程序 :征收必须依据东道国的国内法并遵循正当的法律程序。这包括给予投资者事先通知、提供陈述意见的机会、并允许其通过司法或行政途径对征收行为提出异议。程序上的公正性是评估征收合法性的关键一环。 支付补偿 :这是征收合法性要件中最核心、争议也最大的部分。根据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赫尔公式”,补偿必须满足以下标准: 及时 :补偿的支付不应有不合理的延迟。 充分 :补偿应能反映被征收财产在征收发生时的公平市场价值。 有效 :补偿应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支付,并能实际为投资者所获得。 第三步:间接征收的认定标准与争议 间接征收的认定是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中的难点。关键在于如何区分构成“间接征收”的管制措施与东道国正当的、无需补偿的“治安权”行为。仲裁庭通常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措施的干预程度 :该措施是否实质上剥夺了投资者对投资的经济性使用和享有?是否使投资变得毫无价值?这是最核心的考量。如果仅仅是降低了投资的盈利能力,通常不被视为征收。 措施的性质与目的 :该措施是否出于真正的公共福利目的(如保护环境、公共健康、劳工权益)?目的的正当性会影响仲裁庭的判断。纯粹以保护公共利益为目的的、非歧视的管制措施,被认定为征收的可能性较低。 对投资者合理期待的干预 :投资者在作出投资时,是否对东道国的法律和监管环境产生了合理的、稳定的期待?东道国事后出台的、颠覆性的政策变化若破坏了这种合理期待,可能增加被认定为间接征收的风险。 措施的特征 :是单一措施还是系列措施?持续时间是永久的还是暂时的? 第四步:征收的补偿 补偿的计算方式因征收的合法与否而不同: 合法征收的补偿 :如前所述,适用“赫尔公式”,即支付被征收财产的“公平市场价值”。评估方法包括基于资产价值的(如账面价值法)和基于收益预期的(如折现现金流法)。 非法征收的补偿 :由于非法征收违反了国际法,其补偿不仅包括财产的公平市场价值,还可能包括: 自征收发生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 。 利润损失 (如果能够证明)。 在某些极端情况下,还可能包括对违约行为本身的精神损害赔偿或“道德损害”赔偿。其总目标是通过补偿,使投资者的财务状况恢复到“若无征收行为发生本应处于的状态”(即“恢复原状”或等值的金钱赔偿)。 总结 :征收是国际投资法的核心概念,其规则体系旨在平衡东道国为公共利益进行管制的主权权利与保护外国投资者财产权的需要。对直接征收的认定相对明确,而对间接征收的区分则充满挑战,是国际投资仲裁中常见的争议焦点。合法性要件,特别是“充分、及时、有效”的补偿,是保护投资者的关键法律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