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 搜查与扣押 xxx
字数 1584 2025-11-16 04:2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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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概念与基本特征
搜查与扣押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两项关联性侦查行为。搜查,指侦查人员为发现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搜索、检查的一种强制性侦查行为。扣押,指侦查人员在勘验、搜查等侦查活动中,对发现的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依法强制提取、留置或封存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其基本特征包括:

  1. 强制性:无需相对人同意即可依法实施,限制或剥夺了公民的财产权、隐私权等基本权利。
  2. 程序法定性: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否则即为违法。
  3. 关联性:搜查是发现和获取证据的重要手段,扣押则是在搜查或其他活动中对已发现证据的固定和保全,二者常连续进行。

第二步:法律依据与目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编第二章对搜查和扣押作出了专门规定(主要见于第136条至第143条)。其核心目的在于:

  • 收集证据:发现和获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
  • 查获犯罪嫌疑人:通过搜查找到隐藏的犯罪嫌疑人。
  • 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防止证据灭失、毁损或被转移,确保诉讼活动有效开展。
  • 平衡权力与权利:在赋予侦查机关必要侦查手段的同时,通过程序规范防止权力滥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第三步:适用条件与对象

  1. 搜查的适用条件

    • 通常适用于刑事案件立案后、侦查过程中。
    • 必须有合理根据认为存在与犯罪相关的证据或犯罪嫌疑人。
    • 对象包括:犯罪嫌疑人的人身、住处;可能隐藏罪犯或犯罪证据的第三人的身体、物品、住处;以及其他有关场所。
  2. 扣押的适用条件

    • 在侦查活动中(如勘验、搜查、检查等)发现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各种财物和文件。
    • 对象必须是与案件有关的财物、文件,与案件无关的不得扣押。
    • 对于持有人拒绝交出应当扣押的财物、文件的,侦查机关可以强制扣押。

第四步:具体程序与要求
程序要求是保障搜查与扣押合法性的核心。

  1. 搜查证原则

    • 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这是基本原则。
    • 例外情况: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如身带行凶、自杀器具,可能隐藏、毁灭、转移证据等),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2. 执行程序

    • 人员要求:搜查须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
    • 见证人在场: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在场。
    • 特殊要求: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 制作笔录:搜查情况应当制成笔录,由侦查人员、被搜查人或其家属、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如拒绝签名,应在笔录上注明。
  3. 扣押程序

    • 制作清单:对于扣押的财物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扣押清单》一式二份,写明物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重量、特征及来源,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盖章,一份交持有人,一份附卷备查。
    • 妥善保管:对扣押的物品、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损毁或丢弃。
    • 及时处理:对于查明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应在三日内解除扣押,退还原主。

第五步:权利保障与救济途径
法律为被搜查、扣押人提供了权利保障和救济措施:

  1. 知情权与监督权:通过出示证件、制作笔录、见证人在场等程序,保障相对人的知情和对程序的监督。
  2. 申诉与控告权: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采取搜查、扣押措施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控告。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3. 非法证据排除:通过非法搜查、扣押手段获取的物证、书证,如果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且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这是最重要的程序性制裁措施。
  4. 国家赔偿:如因违法搜查、扣押造成公民财产权损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国家赔偿法》申请国家赔偿。
xxx 搜查与扣押 xxx 第一步:概念与基本特征 搜查与扣押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两项关联性侦查行为。搜查,指侦查人员为发现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搜索、检查的一种强制性侦查行为。扣押,指侦查人员在勘验、搜查等侦查活动中,对发现的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依法强制提取、留置或封存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其基本特征包括: 强制性 :无需相对人同意即可依法实施,限制或剥夺了公民的财产权、隐私权等基本权利。 程序法定性 :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否则即为违法。 关联性 :搜查是发现和获取证据的重要手段,扣押则是在搜查或其他活动中对已发现证据的固定和保全,二者常连续进行。 第二步:法律依据与目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编第二章对搜查和扣押作出了专门规定(主要见于第136条至第143条)。其核心目的在于: 收集证据 :发现和获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 查获犯罪嫌疑人 :通过搜查找到隐藏的犯罪嫌疑人。 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 :防止证据灭失、毁损或被转移,确保诉讼活动有效开展。 平衡权力与权利 :在赋予侦查机关必要侦查手段的同时,通过程序规范防止权力滥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第三步:适用条件与对象 搜查的适用条件 : 通常适用于刑事案件立案后、侦查过程中。 必须有合理根据认为存在与犯罪相关的证据或犯罪嫌疑人。 对象包括:犯罪嫌疑人的人身、住处;可能隐藏罪犯或犯罪证据的第三人的身体、物品、住处;以及其他有关场所。 扣押的适用条件 : 在侦查活动中(如勘验、搜查、检查等)发现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各种财物和文件。 对象必须是与案件有关的财物、文件,与案件无关的不得扣押。 对于持有人拒绝交出应当扣押的财物、文件的,侦查机关可以强制扣押。 第四步:具体程序与要求 程序要求是保障搜查与扣押合法性的核心。 搜查证原则 : 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这是基本原则。 例外情况 :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如身带行凶、自杀器具,可能隐藏、毁灭、转移证据等),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执行程序 : 人员要求 :搜查须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 见证人在场 :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在场。 特殊要求 :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制作笔录 :搜查情况应当制成笔录,由侦查人员、被搜查人或其家属、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如拒绝签名,应在笔录上注明。 扣押程序 : 制作清单 :对于扣押的财物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扣押清单》一式二份,写明物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重量、特征及来源,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盖章,一份交持有人,一份附卷备查。 妥善保管 :对扣押的物品、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损毁或丢弃。 及时处理 :对于查明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应在三日内解除扣押,退还原主。 第五步:权利保障与救济途径 法律为被搜查、扣押人提供了权利保障和救济措施: 知情权与监督权 :通过出示证件、制作笔录、见证人在场等程序,保障相对人的知情和对程序的监督。 申诉与控告权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采取搜查、扣押措施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控告。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非法证据排除 :通过非法搜查、扣押手段获取的物证、书证,如果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且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这是最重要的程序性制裁措施。 国家赔偿 :如因违法搜查、扣押造成公民财产权损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国家赔偿法》申请国家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