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 刑事证据的收集xxx
字数 1743 2025-11-16 05:2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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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我们开始学习“刑事证据的收集”。这个概念是刑事诉讼活动的核心环节之一,它直接关系到案件事实能否准确认定,以及最终的司法公正。

第一步:理解基本概念——什么是“刑事证据的收集”?

“刑事证据的收集”,简称“取证”,是指法定的司法人员(如侦查人员、检察人员)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发现、固定、提取和保管能够证明案件情况的各种证据材料的专门活动。

简单来说,它就是办案机关“找证据”的过程。这个过程不是随意的,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第二步:明确收集的主体——谁有权收集刑事证据?

并非任何人都可以随意收集刑事证据。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收集刑事证据的主体主要是:

  1. 侦查机关: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海警机构等,在各自的管辖范围内进行侦查和取证。
  2.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可以自行侦查,补充收集证据。
  3. 人民法院:在审判阶段,为了核实证据,法院可以进行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但其角色更侧重于对控辩双方证据的审查判断,而非主动、全面地收集证据。
  4. 辩护律师:律师有权申请检察院、法院调取证据,或者经证人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向他们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但律师的取证权利与侦查机关具有的国家强制力是不同的。

第三步:掌握收集的原则——取证必须遵循哪些基本规则?

为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证据收集必须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1. 合法性原则:这是最重要的原则。要求取证的主体、程序、方法、手段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例如,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违反此原则收集的证据可能被作为非法证据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 客观全面原则:收集证据必须客观,不能主观臆断。既要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罪重的证据,也要收集证明其无罪、罪轻的证据。
  3. 及时性原则:证据可能会灭失、毁损或被伪造,因此发现证据线索后必须迅速行动,及时固定和提取,防止证据灭失。
  4. 细致深入原则:取证要细致,不放过任何与案件有关的蛛丝马迹。要深入调查,查明证据的来源和形成过程。

第四步:了解具体的方法与手段——如何收集不同类型的证据?

针对不同种类的证据,法律规定了相应的收集方法:

  1. 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主要通过勘验、检查、搜查、扣押、调取等方法收集。例如,对犯罪现场进行勘验并提取痕迹物证;依法对嫌疑人住所进行搜查并扣押赃物;向银行调取交易流水等书证。对于电子数据,需要采取特殊技术手段固定和提取,防止数据丢失或被篡改。
  2. 证人证言:通过询问的方式收集。询问证人必须个别进行,告知其权利义务,并制作询问笔录,由证人核对后签名。
  3. 被害人陈述:通过询问的方式收集,程序与询问证人类似。
  4.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通过讯问的方式收集。讯问有严格的程序要求,如传唤、拘传的时间限制,讯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首先讯问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其陈述有罪的情节或无罪的辩解。
  5. 鉴定意见:通过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来获得。侦查机关需要将鉴定所需的检材和样本依法送交鉴定机构。
  6.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通过进行相应的侦查行为并制作笔录来形成。

第五步:认识对非法取证的限制与后果——违法收集证据会怎样?

这是“刑事证据的收集”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为了遏制违法取证,保障人权,法律规定:

  • 绝对排除: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以及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必须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 相对排除(可补正或合理解释):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总结:
“刑事证据的收集”是一个系统性的、受严格法律规制的活动。它始于立案之后,贯穿于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其核心在于依法、客观、全面、及时地将散落的证据材料汇集起来,为后续的“证据审查判断”和最终认定案件事实打下坚实的基础。整个取证过程的质量,直接决定了案件处理的成败与公正。

xxx 刑事证据的收集xxx 好的,我们开始学习“刑事证据的收集”。这个概念是刑事诉讼活动的核心环节之一,它直接关系到案件事实能否准确认定,以及最终的司法公正。 第一步:理解基本概念——什么是“刑事证据的收集”? “刑事证据的收集”,简称“取证”,是指法定的司法人员(如侦查人员、检察人员)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发现、固定、提取和保管能够证明案件情况的各种证据材料的专门活动。 简单来说,它就是 办案机关“找证据”的过程 。这个过程不是随意的,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第二步:明确收集的主体——谁有权收集刑事证据? 并非任何人都可以随意收集刑事证据。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收集刑事证据的主体主要是: 侦查机关 :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海警机构等,在各自的管辖范围内进行侦查和取证。 人民检察院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可以自行侦查,补充收集证据。 人民法院 :在审判阶段,为了核实证据,法院可以进行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但其角色更侧重于对控辩双方证据的审查判断,而非主动、全面地收集证据。 辩护律师 :律师有权申请检察院、法院调取证据,或者经证人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向他们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但律师的取证权利与侦查机关具有的国家强制力是不同的。 第三步:掌握收集的原则——取证必须遵循哪些基本规则? 为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证据收集必须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合法性原则 :这是最重要的原则。要求取证的主体、程序、方法、手段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例如,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违反此原则收集的证据可能被作为非法证据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客观全面原则 :收集证据必须客观,不能主观臆断。既要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罪重的证据,也要收集证明其无罪、罪轻的证据。 及时性原则 :证据可能会灭失、毁损或被伪造,因此发现证据线索后必须迅速行动,及时固定和提取,防止证据灭失。 细致深入原则 :取证要细致,不放过任何与案件有关的蛛丝马迹。要深入调查,查明证据的来源和形成过程。 第四步:了解具体的方法与手段——如何收集不同类型的证据? 针对不同种类的证据,法律规定了相应的收集方法: 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主要通过 勘验、检查、搜查、扣押、调取 等方法收集。例如,对犯罪现场进行勘验并提取痕迹物证;依法对嫌疑人住所进行搜查并扣押赃物;向银行调取交易流水等书证。对于电子数据,需要采取特殊技术手段固定和提取,防止数据丢失或被篡改。 证人证言 :通过 询问 的方式收集。询问证人必须个别进行,告知其权利义务,并制作询问笔录,由证人核对后签名。 被害人陈述 :通过 询问 的方式收集,程序与询问证人类似。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通过 讯问 的方式收集。讯问有严格的程序要求,如传唤、拘传的时间限制,讯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首先讯问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其陈述有罪的情节或无罪的辩解。 鉴定意见 :通过 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来获得。侦查机关需要将鉴定所需的检材和样本依法送交鉴定机构。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通过进行相应的侦查行为并 制作笔录 来形成。 第五步:认识对非法取证的限制与后果——违法收集证据会怎样? 这是“刑事证据的收集”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为了遏制违法取证,保障人权,法律规定: 绝对排除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以及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必须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相对排除(可补正或合理解释)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总结: “刑事证据的收集”是一个系统性的、受严格法律规制的活动。它始于立案之后,贯穿于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其核心在于 依法、客观、全面、及时地 将散落的证据材料汇集起来,为后续的“证据审查判断”和最终认定案件事实打下坚实的基础。整个取证过程的质量,直接决定了案件处理的成败与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