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中的证据保全
字数 1258 2025-11-16 07:31:41
劳动争议仲裁中的证据保全
第一步:概念与目的
劳动争议仲裁中的证据保全,是指在仲裁程序开始前或进行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仲裁参加人向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申请,或仲裁委员会依职权主动采取预先收集、固定或保管证据的措施。其核心目的是防止因证据的灭失或难以取得,导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从而保障仲裁活动的顺利进行和裁决的公正性。
第二步:适用条件
申请证据保全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实质性条件:
- 证据可能灭失:指证据本身可能不复存在或丧失证明作用。例如,作为物证的易腐烂变质的产品样本、可能被销毁的考勤记录原件、重病危殆的关键证人等。
- 证据以后难以取得:指证据本身虽然不会灭失,但若不及时固定,将来获取将非常困难或成本极高。例如,掌握关键信息的证人即将长期出国定居、作为证据的货物即将被转移至境外等。
只要满足任一条件,即可启动证据保全程序。
第三步:申请主体与时限
- 申请主体:通常是仲裁案件的当事人,即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在特殊情况下,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也可以申请。
- 申请时限:申请可以在仲裁申请受理后、仲裁裁决作出前提出。在情况紧急、可能因延误导致证据灭失时,当事人也可以在申请仲裁之前,直接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第四步:受理机关
根据申请时间的不同,受理机关也不同:
- 仲裁过程中:由受理该劳动争议案件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并审查当事人的申请。
- 仲裁申请前: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常是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
第五步:申请程序
- 提交申请书:申请人必须提交书面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
- 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
- 请求保全的证据的具体内容、种类、特征和所在地。
- 申请保全的理由,即详细说明为何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
- 请求保全的证据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
- 提供担保: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如果申请人不提供担保,其申请将被驳回。要求担保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因错误的保全措施给证据持有人造成损失时,能够进行赔偿。
第六步:审查与实施
- 审查: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会迅速进行审查,重点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理由是否充分、是否需要提供担保等。
- 裁定:经审查,认为符合保全条件的,会作出准许保全的裁定并立即执行;认为不符合条件的,会裁定驳回申请。
- 实施措施:保全措施可以包括但不限于: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询问笔录等。目的是将证据的形式和内容固定下来。
第七步:法律效力与后果
- 效力:被保全的证据与原始证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可以在后续的仲裁庭审中作为证据使用。
- 后果:
- 申请错误的赔偿:如果申请人最终败诉,或者其保全申请有错误,并因此给被申请人造成了损失,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之前提供的担保将用于赔付。
- 对仲裁程序的影响:成功的证据保全有助于厘清案件事实,为仲裁庭作出公正裁决奠定基础。